“资不抵债”型按揭房产,离婚时怎么分割?(二)
二、对于结婚后,房产登记由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婚后加名)的情形:房屋归一方所有,由其承担债务。同时,无需或者支付较少的补偿给另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后加名的行为使房屋性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此种情形下分割房产,将综合夫妻共同生活情况、孕育共同子女情况、家庭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补偿及补偿金额。依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遍解释(二)》)第5条第2款规定,若离婚时房屋成了负资产,即市场价格低于贷款余额,意味着房屋本身在扣除贷款后无净资产予以分割,法院在确定补偿金额时,必须重点考虑这一现实。
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的正当性来源于该房产是正价值的资产。若房屋处于“资不抵债”时,取得房屋一方需要承担大于资产的债务,其实际上取得的是负资产,若此时还要求其向另一方补偿,显然显示公平。此外,取得房屋一方虽然承担该房屋对应的债务,但同时其也取得了该房屋所享有的权利,比如居住权,出租权等。而另一方可以从债务中脱身,免于承担房屋对应的债务,实际上也获取了免于承担债务的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需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予以分割。财产的具体情况当然包含财产对应的净值状况,如果房屋市场价值不足以覆盖剩余贷款,属于“资不抵债”型房产,那么分割的对象可能就从“如何分配正价值”转变为“如何承担负债务”。但是,若离婚后,未取得房屋一方当然不取得房屋的居住权利、出租权利等,若让其继续承担债务也明显不公,甚至会造成双方因就房屋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造成房屋暂不适宜分割,而形成“离婚不离房”的僵局。
综上,对于对于结婚后,房产登记由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婚后加名)的“资不抵债”型房屋,在离婚分割时,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该方同时承担全部剩余贷款(个人债务),因房屋已无正净值,无需或仅需支付极少的补偿给一方则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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