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的房产,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过户给了他人!起诉时,对方却拿出一份有 “签章”的买卖合同。此时,法律会要求谁来证明这份合同是真是假?是要求 “不知情者”自证清白,还是要求对方这个“受益者”证明合同确系真实签订?
裁判要旨
当双方对合同是否订立发生争议时,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无法证明合同上的签章为真实、有效,且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应认定合同不成立。
基本案情
唐某是重庆市九龙坡区一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2000年11月7日,房产登记中心收到了一份以唐某为卖方、程某为买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并据此将房屋过户到了程某名下。
然而,唐某声称自己从未与程某签订过任何买卖合同。为此,她自2003年起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办理过户所用的《房屋买卖合同》上“唐某”的签名,实为程某的丈夫所代签;而合同上所盖的“唐某”字样的私章,程某也无法证明该印章为唐某本人所有并使用。
此案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各级法院的判决在合同“有效”与“无效”之间反复,但均未从根本上解决“合同是否成立”这一前提问题。最终,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曲折,完整呈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审级程序:
一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合同无效。
首次再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再次再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首次再审的判决。
最高检抗诉与最终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并作出了终审判决。
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撤销此前所有各级法院的民事判决;程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唐某。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直指核心,厘清了本案的法律逻辑:
1.前提是审查合同是否“成立”:在讨论合同“有效”或“无效”之前,必须首先审查合同关系是否已经“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正在于此。
2.举证责任在于程某: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程某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那么就应当由她来承担证明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
3.程某举证不能:在已证实“唐某”签名非其本人所签的情况下,程某的核心任务就是证明合同上所盖的“唐某”私章是唐某本人所有并同意加盖的。但程某始终未能对此提供任何有效证据。
4.行政登记不替代民事审查:房产登记部门的过户行为符合行政程序,只能说明其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合规,但并不能反过来证明作为登记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买卖合同)本身是成立的。
因此,程某无法完成其举证责任,应承担败诉后果,涉案合同不成立。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号:2023-16-2-091-001,唐某诉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谨供参考,具体问题欢迎留言咨询。
曾云江律师 [13911245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