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人民法院查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当事人仅以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阻却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入库案例
入库编号 2024-17-5-201-008;
关联案号:(2023)赣0733执异3号
基本事实:马某发与徐某萍婚姻存续期间购房,登记在马某发名下;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徐某萍所有,但未办理过户。后马某发欠某融资公司债务,案涉房产被查封拍卖。徐某萍以离婚协议为由提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执行。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仅对双方有约束力,未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不具对抗第三人效力;债权形成早于离婚,法院查封拍卖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驳回徐某萍异议请求。
二、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变动经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2、《民法典》第1065条第2款:夫妻财产约定仅对双方有约束力,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3、《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4条:案外人异议需审查权利合法性、真实性及能否排除执行 。
三、适用规则
1、 离婚协议房产约定:内部有效、外部无对抗力,仅为债权请求权。
2、物权公示原则: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生效与对抗的法定要件 。
3、例外情形(需同时满足):离婚协议早于债权与查封、已实际占有、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无恶意逃债。
四、实务锦囊
1、立即过户:离婚后尽快办不动产转移登记,消除权利风险。
2、证据留存:备案离婚协议、占有使用、非因己方原因未过户的证明。
3、异议策略:仅提协议难获支持;需举证权利在先、无过错、无恶意,参照《执行异议规定》第28条主张物权期待权。
4、救济路径:异议被驳后,15日内提执行异议之诉,全面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