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近日,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此前审理的一起“离奇”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引发关注,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夫妻离婚分割房产,法院裁判依据的不只是房产写谁的名字、房产份额约定比例,而是要综合多种因素考虑进行分割。
【案情】
2018年3月,36岁的女子与23岁的男子因搭乘“顺风车”相识,女子离异带着一个女儿,男子未婚,2019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从初次相识到领结婚证,不到10个月,期间双方父母未曾见面,也未举办婚礼。婚后初期,两人仍各自住在父母家中,未共同生活。
婚后不久,女子就以自己孩子上学为由,要求男子把父母赠与的一套价值千万元的房产过户给她,女子占有房产99%份额,男子仅占1%。
然而,这段婚姻持续不久,女方就起诉离婚,最终经过二次起诉离婚了,但二次离婚诉讼时,女子均未提及分割该套房产,在离婚后不到半年,女子又手持99%份额的房产证,将男子第三次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登记比例分割房产。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个案子太反常了,女子在诉讼时只谈财产,不谈感情,前二次起诉离婚时刻意规避房产问题,先快速解除婚姻关系,再第三次起诉要求分割房产。”
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其立法本意是夫妻财产归属安排,需是双方充分协商、慎重考虑后的真实合意,而非一时冲动或未经深思的行为。
本案中,男方将房屋产权的99%份额转给女方,既没有正式的书面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房产比例进行过充分协商。因此,不能将房产登记的比例当然认定为是双方协商之后的合意。
夫妻间的赠与不同于普通商事交易,往往是基于对婚姻关系长久存续的期待,属于附有目的的特殊赠与,不能抛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而直接适用一般赠与合同规则。
既然不动产登记比例不能直接作为房产分割依据,那么女子究竟应获得多少财产?法院从以下多个核心维度进行了综合考量。
1、从房屋来源来看,该房产是男方父母老宅拆迁所得,男方当年仅11岁,对该房屋无任何贡献,女方更是毫无贡献,若让其拿走99%,意味着男方的父母作为这套房产的原产权人、价值最大的贡献者,很可能丧失栖身之所。这对年迈的老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2、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来看,双方婚姻关系虽持续约三年半,但实际共同生活仅六个月左右,闪婚,闪离,无婚礼,无共同子女,短短数月共同生活就要拿走近千万元房产,利益失衡明显。
3、从公平合理性来看,女方年长男方13岁,从事房地产领域工作,社会经验丰富。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她明知房屋来源,却未与男方的父母做任何沟通,也未提醒男方慎重考虑。而男方的赠与虽有冲动成分,但也是出于对女方及其女儿的善意。因善意行为导致离婚时遭受巨大损失显然不公平,亦不合理。
4、从双方过错来看,并无证据证明是一方过错导致离婚,也不存在需要特别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情形,女方亦未就此提出主张。
另外,法院也考虑到,男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女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女方为办理房产变更缴纳11.9万余元税费,且双方共同生活六个月,这些在裁决时均应予以考虑。
我国婚姻法历经修改,一直强调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法律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在婚姻解体时亦会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婚内赠与的本质是心意,不能演变成情感交易,更不能成为婚姻的对价,这正是民法典倡导的价值导向,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据此,长宁法院一审判决:案涉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需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女方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女方不服,提起上诉,最终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规定】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新闻坊综合法治日报
【律师简介】
济南律师陈正斌,中共党员,执业于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从业十余年,系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承办律师,第一届济南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第八届济南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第九届济南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权利维护与保障工作委员会委员。
曾获济南市优秀律师,公益普法先进律师等荣誉称号,法律知识功底扎实,执业办案经验丰富。
多年受邀参加山东广播电视台、齐鲁晚报等媒体节目,进行法律点评或公益普法,擅长办理:刑事案件、婚姻家事案件、建筑房产案件、经济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
陈正斌律师服务热线:1555003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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