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沈某是一对相伴多年的老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两女,长子黄某甲肢体存有残疾,老两口生前购置了一套房产,这也是夫妻俩最主要的遗产。
2018年,黄某率先离世,留下一份自书遗嘱,明确表示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全部由长孙黄某乙继承。
多年后,沈某也与世长辞,长子黄某甲拿出了母亲留下的录音录像遗嘱,主张按照母亲遗愿,房产份额主要由自己继承。
两份遗嘱下来,房产几乎全被长子和长孙分走,两个女儿黄某丙、黄某丁没有分到任何遗产。姐妹二人认为,父母的遗嘱分配极不公平,尤其是母亲的录音录像遗嘱,存在严重瑕疵,坚决不认可其效力,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产,双方就此争执不下,最终闹上法院。
庭审中,长子黄某甲还以自身肢体残疾、生活困难为由,主张在继承时多分遗产。
法院判决:一份有效,一份无效,女儿成功分得遗产
法院经过审理,结合《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对两份遗嘱的效力逐一认定,最终做出如下判决:
1、父亲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黄某立下的自书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且清晰注明了年、月、日,完全符合《民法典》中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是老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因此法院认定这份遗嘱合法有效。
按照遗嘱内容,黄某名下50%的房产份额,由长孙黄某乙依法继承。
2、母亲的录音录像遗嘱,无效!
这份遗嘱成为案件争议核心。法院查明,沈某的录音录像遗嘱,是由长子黄某甲自行录制,全程没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也未在录音录像中记录见证人的姓名、肖像以及遗嘱订立的日期。
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缺一不可。
而长子作为继承人,本身属于利害关系人,不能担任见证人,这份遗嘱完全不满足法定形式要件,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该录音录像遗嘱无效。
3、母亲遗产按法定继承,女儿均分份额
因沈某的录音录像遗嘱无效,其名下50%的房产份额,需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长子黄某甲、长女黄某丙、次女黄某丁三人平均分配。
针对长子黄某甲多分遗产的诉求,法院查明,其虽肢体残疾,但具备独立劳动能力,生活并未陷入特殊困难,因此该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长孙继承房产50%份额,长子与两个女儿,各自继承母亲名下50%份额中的三分之一,女儿们成功拿回了属于自己的合法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