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决并非“否定房产证的效力”,而是结合婚姻本质、财产来源和公平原则,作出的合理裁决,核心依据有3点:
1. 婚内赠与≠普通赠与,需结合婚姻目的综合判断
《民法典》明确赠与合同的定义,但夫妻间的赠与并非普通赠与,而是基于婚姻长久存续的附目的赠与,不能直接适用一般赠与规则。
2. 物权登记≠最终产权,需刺破表象看本质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有效,但夫妻财产关系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房产证登记份额并非产权唯一依据。
3. 结合婚姻实际情况,兼顾公平与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内一方赠房给另一方,离婚时就房产分割协商不成,若婚姻存续时间短、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判房产归给予方,并综合情况确定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