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留给长子长孙,两女儿反对!录音录像遗嘱因无见证人被判无效
夫妻俩先后离世,留下一套房产。长子手持母亲生前录制的视频遗嘱,声称房子归自己。
孙子拿出爷爷的手写遗嘱,要求继承50%份额。
两个女儿则认为视频遗嘱无效,父亲的遗嘱只能处分他自己的份额。
法院最终认定:爷爷的自书遗嘱有效,奶奶的录音录像遗嘱因缺少见证人而无效。这套房子,最终被分成四份。
黄某与沈某夫妻育有两女一子:长子黄某甲(肢体残疾)、长女黄某丙、次女黄某丁。孙子黄某乙是长子黄某甲之子。
老两口先后离世,留下一套夫妻共同房产。
长子黄某甲拿出一份母亲沈某生前录制的视频,视频中沈某明确表示房产应由黄某甲继承。
这份视频是黄某自己录制的,没有见证人。同时,黄某甲以自己肢体残疾为由,主张多分遗产。
孙子黄某乙则拿出一份爷爷黄某2018年所立的自书遗嘱,遗嘱中写明由黄某乙继承50%的房产份额。
两个女儿黄某丙、黄某丁不认可。她们认为。
母亲的视频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父亲的遗嘱也只能处分他自己的份额,不能动母亲的财产。
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沈某的视频是儿子黄某自己录制的,没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形式要件缺失,因此被法院认定无效。
黄某的自书遗嘱由他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因此有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黄某只能处分自己拥有的50%份额。
法院认定:黄某的50%份额按遗嘱由黄某乙继承;
沈某的50%份额因视频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她的三个子女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均等继承。
黄某甲主张自己肢体残疾,应多分遗产。
但法院查明,他虽然残疾但具备劳动能力,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特殊情况。
因此未支持其多分遗产的请求。
最终判决:黄某乙继承50%房产份额,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各继承沈某份额的1/3(即整套房的约16.7%)。
很多人觉得用手机录个视频就能当遗嘱,省事又方便。
但法律规定,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并在视频中记录姓名、肖像和日期。
少一个见证人,遗嘱就无效。想立录像遗嘱,一定要找两个和遗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
黄某的自书遗嘱虽然有效,但也只能处理自己那50%的份额。
夫妻一方想通过遗嘱把整套房子留给某个人,必须夫妻双方都立遗嘱。
否则,一方走了,另一方只能处分自己那份。
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的,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如果虽然有残疾但能自食其力、有收入来源,就不属于这个范围。
想照顾残疾子女,最好生前就通过遗嘱明确安排,别指望法定继承的“酌情多分”。
一套房子,两份遗嘱,四个继承人。因为一份视频遗嘱少了两个见证人,沈某的意愿落空了。
因为一份自书遗嘱写得清楚,黄某的意愿实现了。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再真心的意愿,如果形式不合法,法律也保护不了。
立遗嘱不是“写下来就行”,而是要“按法律规定写下来”。
否则,留给家人的可能不是保障,而是争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