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 | 未告知地下泵房,起诉解除合同并赔30万!
二手房交易,在现实中每一天都大量发生,潜在的各种风险,容易被交易双方忽视。二手房交易大多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在风险的评估和控制上,常常是缺乏专业人员参与的,在很多细节问题上,双方常常靠的是“感觉”。在(2026)内03民终31号判决书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是一楼房屋,签收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原告入住后发现,楼下地下室存在一个噪音很大的二次加压泵房。原告于是诉讼主张,该二手房买卖合同因为卖方隐瞒泵房噪音问题,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要求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书》并支付违约金、损失赔偿及减少价款费用共计30万元。最终经过司法机关审理认定:泵房是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卖方并没有法定义务必须在出售时明确告知;该房屋为二手房买卖,在交易时,买方应详细了解房屋及小区现状情况,谨慎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事实上,买方在购买前也多次实地进行了查看。据此,最终未支持买方的诉讼请求,合同应继续履行,卖方不存在违约、欺诈。不过,现实中每一套二手房的交易,都有各自的具体情况,不同的情况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具体对待。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司法追求的是对买卖双方相对的权利和义务平衡。在房屋出售过程中,应尽可能披露清楚房屋的各类瑕疵、问题,以便买方充分知悉的情况下作出自己的决定。如果在一些客观存在的较为严重质量等问题上,有证据能够证明,卖方可能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推断卖方应当知道但未告知的重大瑕疵问题,则为了维护买方的权利,可能导致对卖方较为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