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
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配偶名字
法律视为赠与
但是否意味着离婚必然一人一半?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结的这起
离婚财产纠纷判例
体现了财产分割原则司法实践
赖女士与王先生于2020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逐渐冷淡,并未生育子女。
为挽回婚姻,2021年8月,王先生将自己婚前由父母赠与的房产,拿出50%份额赠与赖女士,双方签订赠与协议并完成了不动产加名登记,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即便如此,两人的婚姻依旧没能维系,2023年4月双方正式分居。
随后赖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因王先生身体原因导致婚姻破裂,自己遭受生育权损失,要求按房产市场价格的50%分割案涉房产。王先生同意离婚,但辩称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赖女士无任何贡献,加名仅为维系婚姻而非无偿赠与,且赖女士存在言语冷暴力、拒绝履行夫妻义务等过错,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归其个人所有,无需支付补偿款。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
案涉房产原本是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已完成加名登记,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赠与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但法院并未支持赖女士对半分割房产的诉求,综合三大核心因素作出判决:
1.财产来源:房产的原始取得及变更前的增值,赖女士并无直接贡献。
2.婚姻状况:双方于2020年2月结婚,2023年4月分居,实际共同生活仅三年,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情形,且未生育子女。
3.过错问题:赖女士主张王先生存在性功能障碍、自身遭受生育权损失,未提交充分医学证据,该情形不构成法定重大过错;王先生主张赖女士存在过错,亦未达到影响分割比例的认定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产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按照房产市场价的25%,向赖女士支付房屋补偿款,该判决现已生效。
1.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对半分
很多人误以为,房产证上加了名字,就一定能平分房产,实则不然。法院在分割此类房产时,不会简单“一刀切”,而是综合多重因素裁量:
房产原始出资来源:加名一方是否有出资、还贷、装修等实际贡献;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时间越短,分割比例通常越低;
双方是否存在法定重大过错,是否有子女抚养、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形。
2.离婚财产分割: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双方主张的过错,均未达到《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标准,因此不影响财产分割。《民法典》明确了离婚重大过错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条,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当上述任一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