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男方婚前由父母出资全款购房,婚后为维系婚姻,将案涉房屋 50% 份额赠与女方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房产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后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女方诉请离婚并要求按 50% 分割房产,男方则以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无出资贡献为由,主张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产虽原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已通过赠与并登记为共同共有,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比例上,法院综合考量财产来源、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双方均无法定重大过错等因素,未支持女方对半分割的主张,最终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由男方向女方支付房屋总价 25% 的补偿款。
分析:法官提示,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一般构成赠与,房屋性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分割时并非必然平均分配。法院会结合房屋出资来源、婚姻关系长短、双方贡献大小、是否存在法定重大过错等综合裁量。主张对方存在过错影响财产分割的,需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并提供充分证据。婚姻财产处分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理性对待婚内赠与与财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