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经纪与保险代理,商业模式高度同源:均为居间服务、佣金提成、无底薪保障、收入高度波动,且所有获客成本、交通、带看、端口费、物料等展业支出,均由个人自行承担。但在个人所得税计算上,两者却面临截然不同的待遇,形成了鲜明且不合理的差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在计算个税时可先减除20%费用,再减除25%的展业成本,折算后佣金仅按60%计税。这一政策本质上是国家对居间行业真实经营成本的认可与合理让渡。
反观房产经纪人,同样依靠佣金生存、同样自担全部成本,却未被纳入同等政策范围。实务中,房产经纪佣金大多按工资薪金全额计税,或仅按劳务报酬扣除20%费用,无任何展业成本抵扣。同等收入水平下,房产经纪人的计税基数明显更高,实际税负显著重于保险、证券从业者。
这一现象并非平台单方面造成,也非从业者之过,而是多重因素共同形成的结构性问题:
一是政策设计存在行业歧视与滞后性,同为代理服务却未能一视同仁;
二是平台在政策呼吁与行业发声上存在缺位,未能为从业者争取公平待遇;
三是房产经纪行业长期地位偏低、话语权薄弱,合理诉求难以被顶层看见。
同工不同税,本质是制度对房产居间行业的忽视,也是对一线服务者劳动价值的不尊重。我们不奢求特殊照顾,只追求税收公平:让展业成本被看见,让劳动所得更合理,让每一位经纪人都能在公平规则下安心服务、踏实生活。
税负不公,不在平台,在政策滞后;
差距之因,不在行业,在话语权弱。
我们不求偏爱,只求公平——
同为服务者,应有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