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封面图片由AI生成。
王大爷78岁,突发心梗送进ICU,弥留之际,当着儿子、儿媳、女儿的面说:“房子给儿子,存款给女儿。”
当时情况危急,只有家人在场,没找外人见证。
几天后王大爷走了,儿子拿着“口头遗嘱”要求独占房产,女儿不认可,闹上法庭。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138条
危急情况可立口头遗嘱,但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危急解除后能立书面/录音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在场的儿子、儿媳、女儿都是继承人,属于利害关系人,不能当见证人;王大爷病情曾短暂稳定,未补立其他遗嘱。
最终口头遗嘱无效,房产与存款按法定继承,由儿子、女儿平均分割。
实用提醒:口头遗嘱只能救急,不能当正式遗嘱;危急过后,一定要补自书、代书或打印遗嘱,避免家人反目。
公证遗嘱,现在不再“最厉害”(民法典第1142条)
老赵 2020 年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房子给大儿子。
后来他觉得小儿子更孝顺,2023 年又亲手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把房子给小儿子。
老人走后,大儿子说:“公证遗嘱优先级最高,必须按我的来!”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142条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判决结果:
2023 年自书遗嘱是最后一份,合法有效,
房子按最后遗嘱归小儿子。
实用提醒:
以后改遗嘱,不用再费劲去改公证,
最后立的那一份,才是老大
遗产要先还债,剩下的才能继承(民法典第1161条)
老刘生前做生意欠了别人 30 万,一直没还。
他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20 万存款。
子女继承了财产,债主找上门,子女却说:“钱是我们的,债是他的,跟我们无关。”
债主直接起诉。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161条
继承人继承遗产,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还。
判决结果:
老刘的遗产一共价值 50 万,足够还债。
子女必须先从遗产里拿出 30 万还债,剩下的再分。
实用提醒:
没有“光继承钱、不继承债”的好事,
拿了遗产,就得在遗产范围内先还债。
写在最后
法律不是束缚我们的枷锁,而是保护我们的盾牌。懂法、守法、用法,是每个公民的必修课,不用精通所有法条,只需牢记这些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就能在权益受损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遇到法律问题不要慌,也不要忍气吞声,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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