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后无租使用房产的税收风险
有人说增值税法后,关联方之间无租使用房产,不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还能抵扣进项税,这是真的吗? 比如A租房子取得进项发票并进行抵扣了,再转给B无偿使用也没有销项税,这不就是利益最大化了吗?这种想法很危险。
首先来搞清楚一个基础逻辑方向,A公司自己发生的业务取得进项抵扣没问题,但是现在A租进来房子抵扣了进项无偿给B使用,原则上不属于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不是自己应该抵扣的进项,无论怎么说都不会让你抵扣进项,虽然不视同销售,但进项也不允许你抵扣。
第二,税种联动方向,尽管增值税不再征收,但还要考虑以下税种:
企业所得税调整风险:你自己租进来的房子没有自己使用,无偿转租给了B,那你相关成本费用对应的租金,就算你取得了发票,也不允许税前扣除。正确的做法应该是A把房子给B用,按照市场价签订合同,收取租金,开具发票。正常抵扣与产生销项税,也能税前扣除。
那有人就说了,如果是自己的房子无偿给B使用,是不是就没问题了。这种情况下增值税是没啥问题。但作为财务不能只关心增值税一个税种,还要考虑其他税种。
第一个是企业所得税,房子虽然是你自己的,但你没有使用产生的折旧,也与经营活动不具有相关性,还是要求纳税调增的。有人又会说,自己的房子自己不使用,折旧都能税前扣除,我自己没用给别人用不是一个道理吗?那可不是哟,这里要考虑相关性的原因,自己没用自己能控制,给别人用就不具有相关性,需要纳税调增。
第二个要考虑房产税问题,A自有房产给B使用,根据财税2009128号,就要由使用方B按房产原值来代缴房产税,但房子又不是B的,这样就会很麻烦。
第三个,土地使用税,A的房子自己没用,自己交了土地使用税,但也不属于与经营活动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也不允许税前扣除。不要以为交了税就能税前扣除,这是错误的观点,所有的扣除都要遵循合理相关的基础原则。所以增值税法后,还是建议按独立交易原则,正常签合同收款开票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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