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作为大多数家庭的核心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其争夺激烈程度仅次于抚养权。现实中,房产出资形式复杂多样,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并非简单“一刀切”,法院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制定最终分割方案。笔者结合大量司法判例研究与实务办案经验,梳理出离婚案件中常见的十种房产分割情形,为大家以案说法,分析说明离婚时特殊情形下的房产应如何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因“假离婚”引发的房产分割纠纷屡见不鲜。夫妻双方为了购房资格、贷款优惠、拆迁利益等目的,协商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等财产归一方所有。事后若一方拒绝复婚,另一方往往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那么,若真的是“假离婚”,获得大部分或者全部财产利益的一方反悔不愿意“复婚”,受损失的一方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为大家分析其中的核心法律问题。
一、典型案例
张先生婚前有一套房产1,登记为张先生单独所有。赵女士婚前有一套房产2,登记为赵女士单独所有。2011年5月,张先生与赵女士登记结婚,二人商议想再购买一套房产,但北京市的政策是以家庭为单位不能拥有超过两套房产,为了规避该限购政策,张先生与赵女士在2011年11月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将房产1归赵女士所有。
办理离婚登记一月后,张先生名下购入房产3。2012年2月,二人复婚。2012年6月,张先生与赵女士再次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将房产3归赵女士所有。办理离婚登记一月后,张先生名下购入房产4。2012年8月,二人再次复婚。2016年9月,张先生与赵女士再次离婚,此次离婚登记时,双方协议将四套房产全部归张某所有,便于赵女士取得购房资格继续购入新的房产。离婚后两个月,赵女士名下购入房产5。2017年8月,二人再次复婚。2017年9月,张先生与赵女士再次离婚,双方协议将房产2归张先生,房产1、3、4、5均归赵女士所有,离婚后,张先生出售房产2并将售房款转给赵女士用于支付房产5的尾款。
在之前的三次离婚期间,张先生与赵女士一直是共同生活,看房、买房均由二人共同作出决定,但此次离婚后,赵女士便不愿再跟张先生一起生活,而是与第三人李某恋爱并登记结婚。张先生见复婚无望,便与赵女士协商重新分割房产,赵女士坚持认为,协议离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有房产均应归她一人所有,根本没有协商的必要。张先生只得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赵女士在2017年9月签署的离婚协议涉及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并重新分割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张某与赵某多次结婚离婚后购房,双方对购房出资及偿还贷款情况,解除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短,且与购房周期相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权属在双方之间多次流转变动,双方自第一次结婚后一直共同生活至2019年5月分居,以及双方之间微信转账、银行账户资金流转等,认定张先生所述情况,即双方通过多次变动婚姻方式以规避政策购买房屋,符合在案证据指向,具有高度盖然性。
张先生与赵女士签署离婚协议书为行政备案手续所需,双方的真实意图并非对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实际分割。离婚协议中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对于财产分割有明确认知,且就此达成合意的真实意愿。鉴于此,四份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张先生与赵女士于2017年9月签署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
法院判决:综合考虑房屋居住使用情况及评估价值,酌情判决:房产3、房产1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支付赵女士房屋折价款410万元;房产4、房产5归赵女士所有,赵女士支付张先生房屋折价款1480万元。
二、离婚登记的效力:不可逆转
首先必须明确,法律上并无“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双方依法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条明确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试图通过主张“离婚是假的”来恢复婚姻关系,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三、核心争议焦点: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否有效,是此类纠纷的胜负手。法院主要依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存在两种主要的裁判观点。
观点一:财产分割条款有效,应依约履行
此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登记离婚时提交的正式文件,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力。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署协议的行为负责。法律的重要价值是保护合法权益。当事人主张或实施“假离婚”,其目的是为了追求法外利益,视离婚为牟利工具…人民法院应当否定“假离婚”的诉请,维护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离婚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签订,双方都应严格履行。若无法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法定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协议应被认定为有效。
观点二:财产分割条款因属“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
此种观点穿透形式,探究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的真实意图。根据《民法典》现行有效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能够证明,双方办理离婚的真实意图在于规避限购、限贷等政策,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方案(如约定一方“净身出户”)仅是达成该目的的工具,并非双方对财产归属的真实、终局性安排,则该财产分割约定可能被认定为“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泸01民终351号案件中,通过审查双方在离婚前后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并因此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学理文章也指出,在“假离婚”案件中,若财产分割条款被认定为双方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应视为无效,法院可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哪种观点能成立,关键区别在于证据。
主张条款无效的一方,负有沉重的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如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电子邮件等证据,清晰证明双方存在“为购房而假离婚,财产分割不是真意”的合意。如果仅有单方陈述,而无确凿证据,法院通常会采纳第一种观点,认定协议有效。
四、其他可能的救济路径
除了主张协议无效,受损方还可能尝试以下途径:
1.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如果一方能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撤销。例如,若一方以“假离婚后必复婚”为承诺骗取对方签署不公平的协议,可能构成欺诈。但实践中,证明“欺诈”的难度极高,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留存充足的证据。
2.请求分割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些财产在离婚协议中根本未提及,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起诉请求分割。
3.针对对方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提起诉讼:如果离婚后,发现对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了本应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并可以主张对该方少分或不分。
五、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假离婚”的法律风险极高,极易导致“人财两空”的局面。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1.杜绝侥幸心理:应充分认识到,法律上只有“离婚”的事实,没有“假离婚”的豁免。一旦登记,婚姻关系即刻解除,所有法律后果随之产生。
2.保留真实意思的证据:如果确因特殊原因不得不采取此下策,务必通过书面协议(如《关于“假离婚”的补充协议》)、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明确记录双方“离婚”的真实目的、财产的真实归属意愿、以及复婚等后续安排。尽管此类协议不能对抗离婚登记的有效性,但在发生争议时,是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属“虚假意思表示”的关键证据。
3.审慎拟定离婚协议:避免在《离婚协议》中作出显失公平的极端约定(如一方“净身出户”)。不公平的协议本身,在诉讼中可能成为证明该约定非真实意思的间接证据。
4.发生争议后及时维权:若对方拒绝复婚且侵占财产,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收集并固定所有相关证据(沟通记录、转账凭证、购房资金来源证明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主张协议无效、撤销或分割未处理财产等最有利的诉讼策略。
下一篇内容,将分析“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另一方严重侵害赠与方权益的,赠与能否撤销”,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