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共有物分割按份共有父母居住权公序良俗赠与
裁判要旨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买唯一住房并登记为按份共有,子女份额远超其出资比例,超出部分属父母赠与。子女请求分割房屋以取得完全所有权,虽符合物权法关于多数份额共有人可处分共有物的规定,但有损父母居住权益、违背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刘某勇、周某容夫妇与女儿刘某妤共同出资28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刘某勇、周某容出资绝大部分,刘某妤出资少部分。产权登记为刘某妤占90%,父母各占5%。该房系父母唯一住房。后因装修发生争议,刘某妤要求分割房屋,由其补偿父母2.8万元后取得全部所有权,父母可继续居住或随其到苏州生活。父母不愿离开本地,也不同意转让份额。
判决结果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驳回刘某妤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父母将绝大部分份额登记在女儿名下,超出其出资比例的部分属于赠与,是疼爱子女的表现。女儿虽有权处分共有物,但行使物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房系父母唯一住房,父母年迈、不愿离乡,女儿取得完全产权后可能变卖房屋导致父母无房居住,有违赡养义务和传统美德。请求分割无实际意义,徒增父母担忧,不予支持。
案件警示
对子女:父母赠与房产份额是亲情体现,子女不应滥用物权请求分割,损害父母居住权益。孝顺父母不仅是物质赡养,更要尊重父母的生活习惯和意愿。
对父母:在赠与子女大额财产时,可考虑附义务或保留居住权,避免日后纠纷。
对司法:物权行使并非绝对,需受公序良俗和家庭伦理约束。本案体现了法律对老年人居住权益和家庭和谐的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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