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蔺某某系夫妻,育有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另有一女张某某自幼被他人收养,非二人法定继承人。蔺某某于2014年3月24日去世,王某某于2018年8月25日去世。王某4于2019年9月4日去世,其配偶周某某于2024年6月11日去世,其女为周某1。王某1于2023年7月7日去世,其女王某7,王某7之母陈某某与王某1已离婚。第三人王某8系王某6之子。
诉争房屋(北京市东城区永铁苑小区X号楼XXX号)登记于王某某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生前与王某6一家共同居住。
2010年8月22日,在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见证下,由张某1执笔,王某某与蔺某某立代书遗嘱,载明:现有房产归长子王某6所有,王某6负责养老送终。遗嘱上有王某2、王某3、王某6签字,王某某、蔺某某按手印,见证人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签名。其中蔺某某及张某2、张某3、张某4的名字均由张某1代签。王某6另提交了张某4、张某3的视频录像,证明遗嘱制作过程及签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