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出租房产的土地使用税一般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二)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三)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四)在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二、关于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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