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二出台以后,大家对婚前财产加名字的法律后果非常关注。经典案例来了!
近日,上海长宁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婚后加名字并闪离的判决给出了权威解答。
男方为爱将价值千万的房产99%份额拱手让妻,结果同居半年后女方即提出离婚,女方直接起诉要独占房产。上海长宁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完全按照房产证登记的房产比例进行判决。
案情简介:23岁退伍小伙刘某。在顺风车上偶遇36岁房产行业女方李某,相识10个月闪婚,没见父母,没办婚礼,仓促至极。这套千万房产是男方父母的拆迁房,小伙被爱情冲昏头,以“避遗产税”劝父母过户给自己,转头就把99%份额登记到妻子名下,自己仅留1%。
更离谱的是,婚后两人实际共同生活仅6个月就分居,女方两次起诉离婚都刻意避开房产分割问题,离婚后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的99%比例。
上海长宁法院综合考量房屋来源、双方贡献、婚姻实际情况(闪婚闪离),明确驳回女方按登记份额分房的诉求,判定房产归男方刘某所有,考虑到女方曾缴纳过户税费、短暂共同生活,仅判决男方支付50万元房屋折价款,同时要求女方配合办理产权变更。
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案理由
该套房产是男方父母拆迁所得,女方无任何出资贡献,老人失去房产将无家可归;
婚姻存续时间短、无共同子女,仅短暂同居,按登记份额分割严重利益失衡,符合闪婚闪离的特征;
女方从事房产行业,熟知产权规则,男方仅是冲动表忠心,并非真实意愿
夫妻之间的赠与基于婚姻关系(可理解为附条件的赠与):夫妻间房产赠与依附于婚姻关系,闪离后赠与基础消失。
上海专业婚姻律师提醒:
不动产登记不再是产权确认的唯一依据,婚姻财产纠纷优先适用民法典以及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
2025年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明确:婚姻存续短、赠与方无过错,法院可判房产归赠与方,仅补偿合理损失
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特别提醒
正常的夫妻间大额财产赠与,建议先通过婚内财产协议书面约定财产归属,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若遭遇可能存在利用婚姻进行敛财或诈骗的行为(结婚目的不纯或别有用心),务必要小心留存证据。
若已经遭遇类似骗婚骗财产的行为,即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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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资深律师赵玉娟 | 专业服务 | 预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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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娟律师,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及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班,拥有深厚法学底蕴。在多家知名律所累积近20年的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各类复杂法律事务,以专业、高效的服务赢得了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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