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结婚数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共有的楼房一处,归女方所有。因该房屋尚有贷款未还清……自双方离婚后,由女方自行偿还,贷款偿还完毕或者房屋出售时男方协助办理产权证件变更事宜……”案涉房屋贷款结清后,刘某多次催促张某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但张某却置之不理,至今未协助刘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成立并生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据该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张某负有协助刘某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对刘某要求其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证书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时协助刘某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至刘某名下。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关于解除婚姻,以及解除婚姻后对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如何处理达成的合意。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等行为,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离婚协议可以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能以“已离婚”“情况变化”等理由拒绝履行。离婚后如果一方没有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依据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