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舒律师。
一对夫妻离婚时没有分割财产。女方名下有一套结婚8年前买的房子,首付90万,贷款140万,房子登记在她一人名下。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了大概60万,男方还出了点钱装修、买防盗门。离婚后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是女方婚前房产的“共有人”,理由是我婚后帮你一起还贷了,还出钱装修了。法院驳回男方全部诉讼请求。
为什么?
1、这套房子是女方婚前签合同、婚前付首付、婚前登记在她名下,她就是所有权人。不会因为结婚、更不会因为婚后共同还贷,就自动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2、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婚前一方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子归登记一方,还没还完的贷款也是个人的债务。另一方能拿到的,只是“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加上“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说白了,只能要钱,不能要房。
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启示:在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不改变产权归属。但可以对婚户共同还贷以及增值部分,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是舒律师,专注房产领域,房产问题,就找舒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