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人出售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住房,一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上浮50%。
缴存人信用分值在110分(含)以上,贷款额度可上浮20%。缴存人信用分值在105(含)至110分之间,贷款额度可上浮10%。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相应核减贷款次数。本政策暂定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
多孩家庭、青年人、新市民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缴存人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本政策暂定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
缴存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凭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票,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额不超过缴纳的维修资金总额。
缴存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满5周年(含)以上自住住房进行装修的,可凭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装修(服务)合同、税务发票,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额不超过装修金额,且不超过50万元(含)。本政策暂定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
缴存人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及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合同签约备案之日起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缴存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