娘家拆迁房不必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原房归属、是否按人头/配偶户口补偿、是否明确只给女方个人。
被拆迁房是女方婚前个人房/父母房,拆迁只按原房面积(数砖头)补偿,未考虑男方户口/人头、未用夫妻共同财产补差价。
父母明确只赠与女方一人(有书面/遗嘱/赠与协议),安置房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
女方婚前在娘家有产权份额,婚后拆迁仅置换,无男方贡献。
拆迁按家庭人口/男方户口给了额外面积/人头费/补偿,该部分为共同财产。
用夫妻共同财产补安置房差价、共同装修/扩建,对应份额/增值为共同财产。
父母赠与未明确只归女方,视为对夫妻双方赠与。
原房是女方个人/父母房,但男方因户口获额外安置面积:原面积归女方,额外面积属共同。
用共同财产补差价:补差对应份额为共同。
拆迁协议明确“仅基于原房面积补偿,不考虑男方人口/户口”。
安置房只写女方一人名字。
书面约定
父母写赠与协议/遗嘱:“本拆迁房仅赠与女儿个人,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签财产约定:明确娘家拆迁房及补偿归女方个人。
资金隔离:拆迁款单独账户,不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
《民法典》第1062、1063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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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娟律师,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及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班,拥有深厚法学底蕴。在多家知名律所累积近20年的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各类复杂法律事务,以专业、高效的服务赢得了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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