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下跌时,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一方能否获得补偿、如何计算补偿金额,是近年来离婚诉讼中日益突出的争议焦点。现行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定的裁判共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房价增值情况下共同还贷的补偿原则,但并未对房子降价后共同还贷部分如何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作出明确规定。
尽管法律条文未明确涉及贬值情形,但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房价下跌并不能免除产权登记一方的补偿义务。
法理基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立的夫妻财产制体现的是中国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既延续了家庭财产共有的传统,也反映了夫妻同甘共苦、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家庭伦理。既然房子增值要共享收益,同理,房子降价时亦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该还贷部分不论房子增值还是降价,均有相应的财产利益物化于房产上,故应予以分割。
从法律解释角度分析,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核心在于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进行补偿,其计算方式虽与"财产增值部分"相关联,但补偿的对象首先是"款项"本身。这意味着,非产权方对共同还贷部分的权益主张,是独立于房屋最终市场价值的。即便房屋价值低于剩余贷款导致净值为负,该"负净值"状态影响的是产权方个人财产与个人债务的抵算,并不消灭或抵销非产权方对已投入的共同财产所享有的补偿请求权。
一个通用的计算公式是,在房价下跌情形下,补偿数额的计算以离婚时房屋价值为基数,按照共同还贷部分在总购房款中所占比重的一半给予对方补偿。具体公式为:
应补偿数额 =(共同还贷本息数额 ÷ 总购房款)× 离婚时房屋现值 × 50%
当房屋产生增值时,补偿数额必然大于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房屋贬值时,补偿数额则小于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这可以理解为,夫妻的婚后还贷行为相当于投资行为,投资出现亏损时,按投资所剩的残值进行分割。
计算要点说明:
共同还贷本息数额: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总和,而非仅指本金部分。
总购房款:通常包括购房时的房屋合同价(即购买时不动产价格)以及共同已还利息等其他相关费用,但一般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
离婚时房屋现值:双方能够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的,以双方认可的数额为基数;如不能达成一致,则需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当房屋现价值已经完全不足以偿还剩余贷款(即"资不抵债")时,情况较为特殊。有观点认为,此时房屋财产已全部"灭失",没有资产可供分割,取得房产的一方需承担剩余全部房贷,不拿房的一方相当于及时止损,不回本但也无需承担后续贷款,因此不再另行补偿。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资不抵债"情形下通常仍会认定非产权方对共同还贷部分享有权益,但该权益可能通过与其他共同债务相互抵销等方式实现平衡。
相关判例整理
判例一:天津宁河区人民法院案(2025-2026年)
基本案情:小李婚前购买一套房产,支付首付款24万元,向银行贷款56万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8.5万余元。小李起诉离婚后,女方要求分割共同偿还的房贷。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已贬值,但对房屋现价值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处理:经向中介机构询价,并结合双方估算,在查询需偿还的贷款利息后,法院依法判决小李给付女方共同还贷补偿款2.5万余元。
裁判要旨: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一方婚前付的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该还贷部分不论房子增值还是降价,均有相应的财产利益物化于房产上,故应予以分割,分割数额应以离婚时房屋价值为基数,按照共同还贷部分在总购房款所占比重的一半给予对方补偿较为合理。
判例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2017年)——婚后未增值时仅分割还贷本金
基本案情:王某江婚前购买房屋,与赵某艺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后赵某艺起诉要求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增值部分。经鉴定,该房屋在结婚时总价值1,277,794元,离婚时市场单价从8930元/㎡降至8620元/㎡,总价值1,233,436元,婚后实际贬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以该不动产增值为前提。本案中从结婚到离婚诉争房屋并没有增值,反而贬值,故不存在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分割,但被上诉人(赵某艺)可以要求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进行分割。
裁判要旨:该判决明确了两个层次:其一,房产贬值时,非产权方无权主张增值部分的补偿(因不存在增值);其二,但非产权方仍有权主张共同还贷本金部分的补偿,即产权方应返还非产权方在婚姻期间所偿还贷款本金的一半。这与此前讨论的通用公式逻辑一致——当房屋现值低于购入价时,补偿数额即为共同还贷本息的一半(因升值率为负或小于1)。
判例三:沈阳沈河区人民法院案(2023年)——净值为负时仍判令补偿
基本案情:一方婚前贷款购买房产并登记于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低于剩余贷款(资不抵债)。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该房产归被告(产权登记方)所有,考虑到目前房地产市场现状及该房产价值情况,酌定被告给付原告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62,513元。
裁判要旨:该判决表明,即便房屋净值为负,法院仍会单独就"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作出补偿判决,并未因市场状况或房屋价值问题而否定非产权方对还贷本金的主张。
判例四:重庆合川区人民法院案(2025年)——与其他债务相互抵销
基本案情:婚后共同还贷款项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他共同债务存在关联。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未支持原告诉请,核心理由是婚后共同还贷款项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他共同债务"可以相互品迭",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房屋存在增值。
裁判要旨:该裁判逻辑隐含了承认非产权方对共同还贷部分享有权益的前提,只是在本案特定事实下,该权益通过债务抵销的方式实现了平衡。
实务建议:
离婚时应及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或协商确定,避免因房价继续波动导致争议扩大;
保留完整的还贷记录(银行流水、还款凭证等),以便准确计算共同还贷数额;
如无法就房屋现值达成一致,可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在"资不抵债"情形下,应审慎评估是否主张取得房屋产权,以免承担过重的剩余贷款债务;
更多法律问题,欢迎扫码交流↓↓↓↓↓↓↓

转发分享、收藏备用、点赞推荐、在看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