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二手房交易中,买方违约时利用“阴阳合同”的价差,以“网签价”替代“成交价”作为违约金计算基数,借此逃避高额赔偿。如何剥离二手房阴阳合同效力,将违约金基数拉回真实交易价?本文将穿透合同表象,直击“网签低价”抗辩的司法限缩逻辑,厘清违约责任的本来面目。
一、阴阳合同的生成表象与“网签低价”抗辩的谬误
1.1 阴阳合同的生成逻辑与税法规避本质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阴阳合同”是长期存在的痼疾。买卖双方出于规避高额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目的,恶意串通订立两份价款截然不同的合同:一份为承载真实意思表示的“阴合同”;另一份为提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的“阳合同”。这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通谋虚伪表示,其根本目的在于隐瞒真实交易价格,严重侵蚀国家税收征管基础。
1.2 买方违约时的“基数置换”策略与行政公示误区
当房地产市场下行或买方资金链断裂时,买方常选择主动违约。此时,卖方依法诉请承担违约责任,买方便利用双合同漏洞提出“网签低价”抗辩。其核心逻辑在于:主张网签合同经行政机关备案,具有更高公示公信效力,进而要求以网签低价作为违约金基数。必须厘清的是,网签备案仅具行政管理与税收征管功能,并不具有确认民事真实意思的公示效力。违约方企图援引行政备案的形式外观,将自身恶意参与的避税行为偷换为阻却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实质上陷入了将行政公示效力等同于民事真实意思的认知误区。
二、阴阳合同效力剥离:从“全盘否定”到“区别对待”
2.1 阳合同中价格条款的当然无效
对阴阳合同的效力审查,司法实践普遍实行“效力剥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网签合同中关于低价交易的条款,因双方根本不存在以该价格交易的真实合意,符合《民法典》第146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表示无效情形;同时,该行为实质隐瞒真实交易额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价格条款应当被认定为当然无效,即自始不发生当事人所欲求的法律效力。
2.2 阴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真实有效性与相对独立性
否定阳合同价格条款的同时,绝不能全盘否定阴合同效力。基于《民法典》第146条关于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的区分原则,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穿透式审判”的既有裁判规则,隐藏于虚假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实买卖合同(阴合同),其效力应当单独予以审查。其中关于真实交易价格的约定及以此为基础的违约金条款,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不因备案价格条款(虚伪表示)无效而当然失效。当然,双方关于规避税收的合意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依据《民法典》第154条亦属无效,但这仅导致隐藏行为中关于避税的约定无效,并不波及违约责任条款。依据《民法典》第156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规定,该违约金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当予以保护。
三、违约金基数的真实回归:对“网签低价”抗辩的司法限缩
3.1 违约金的基准锚定与实际损失的客观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规定了违约金调整规则,核心基准在于填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实际损失主要体现为房屋毁约后的再交易差价损失、资金占用利息及缔约成本等。这一损失的计算基础始终是房屋真实市场价值,而非被人为扭曲的虚假网签价格。若允许以网签低价作为基数,违约金数额必将畸低于实际损失,这不仅令违约金的补偿功能形同虚设,更在客观上形成对恶意违约的逆向激励。
3.2 举证责任的严格分配与抗辩的实质审查
针对买方基于网签形式外观提出的抗辩,法院坚持穿透式审判思维,适用严格的实质审查标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4条、第65条关于违约金调整举证责任的规定,买方主张以网签低价为基数,其实质是认为按真实价格计算的违约金过高,因此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若买方仅以“网签价更低”为由请求调减违约金,而未能举证证明卖方的实际损失低于依真实价格计算的违约金数额,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实务中,卖方通常能提供定金收条、首付款银行流水、中介费发票等完整证据链,形成证据优势直接击破该抗辩。只要卖方完成初步举证,法院即依据阴合同真实价格确定违约金计算基数。
3.3 裁判逻辑的闭环:以真实意思为基准的利益衡量
司法限缩“网签低价”抗辩的深层逻辑在于利益衡量。法院不能因双方存在避税违法行为,就纵容违约方获取不正当利益。“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是基本法理。税收征管属行政管理范畴,民事审判认定违约责任时,绝不能以阳合同无效去惩罚守约方。将违约金基数确定为真实交易价格,是对违约行为的严厉否定,更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严格践行,最终实现了违法成本与违约责任的精准衡平。
四、防范与规制:二手房交易的合规路径建议
4.1 卖方视角:证据链固化与风险前置阻断
鉴于阴阳合同在实务中的效力剥离规则,卖方在交易中必须具备强烈证据保全意识。除书面合同外,务必保留能够印证真实交易价格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居间协议。涉及现金支付的部分,必须要求买方出具明确注明“购房款”字样的收条。确保在面临恶意抗辩时,能构建起指向真实价格的完整证据链,彻底防止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4.2 司法延伸:违法线索移送与行民协同共治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查实的逃避税收行为,虽然不直接在民事判决中处理税费追缴,但应当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书等方式,将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税务主管部门。通过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协同发力,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从源头切断阴阳合同生存空间,引导二手房交易市场回归合规透明。
阴阳合同绝非违约方规避责任的免责盾牌。司法裁判以穿透式审判剥离虚假表象,将违约金基数精准锚定于真实交易价,彻底阻断了“网签低价”的抗辩退路。这既是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回归,更是对房地产市场诚信交易底线的刚性捍卫。
【商榷】
实务中,若卖方主动要求签订阴阳合同,买方据此抗辩违约金过高,法院是否应适用“与有过错”规则酌减违约金?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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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原创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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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实践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