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如何行使加名权呢?
从律师视角,婚后房产加名涉及法律依据与操作路径两个层面。
一、法律依据:婚后购房依法属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夫妻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依法享有共有权。登记权利人为配偶办理加名,实质上是将已存在的共有权在登记簿上予以公示确认。
二、自愿加名:双方配合为前提
若夫妻关系和谐,登记权利人自愿配合,加名程序较为简便:
(1)共同申请:夫妻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不动产权属证书,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填写申请书并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均明确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申请,由登记机构审查婚姻关系后办理登记变更。
(2)贷款问题:若房屋存在贷款抵押,还需取得抵押权人(银行)书面同意,方可办理加名。
三、权利人拒不配合:诉讼确认共有权
司法实践中,登记权利人拒不配合加名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时可通过诉讼路径维护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共有权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判令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加名登记。
四、例外情形与风险提示
(1)一方父母全款出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但书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相关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该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加名。
(2)离婚时分割非必然均等:加名后,离婚分割时并非一律平分一半,法院将综合考量结婚时间长短、房屋来源、双方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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