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近日,上海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引发全网热议。36岁女子李琳(化名)与23岁男子刘亮(化名)因顺风车相识,相识一个月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从初次相遇到领证的10个月里双方父母未曾见面、也未举办婚礼。婚后初期,两人仍各自住在父母家中,未共同生活。
2019年7月13日,刘亮的父母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赠与合同,将名下产权份额赠与刘亮。四天后,刘亮又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琳再次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较大一套房子99%的份额登记在李琳名下。
2019年年底,两人在外租房正式共同生活,仅6个月便以分居收场,后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离婚后不到半年,李琳手持99%份额的房产证将刘亮诉至法院,要求按登记比例分割房产。
【法院审理】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案涉房产归刘亮所有,刘亮需向李琳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李琳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作出后,李琳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问题:李琳手持99%份额的房产证,是否意味着其能通过诉讼将这99%的房屋产权“带走”。针对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其一,从物权角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条款沿用此前的制度,是“物权登记主义”的法律依据。根据“物权登记主义”的原理,李琳手持99%份额的房产证完全可以通过诉讼将这99%的产权实现分割。但前述条款存在“但书”,本案引发全网热议后,学界主流认为夫妻财产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本案的审判人员亦最终援引了“但书”条款,这是大胆的司法创举,也是朴素价值理念的践行。
其二,从赠与角度。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赠与人撤销赠与的限制条款,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前文提到的“物权登记主义”,李琳手持99%份额的房产证意味着刘亮99%的房产赠与已经实现了权力转移。如果刘亮有证据证明李琳没有履行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其有权在除斥期间一年以内,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撤销赠与。本案的有限信息中,无法判断是否有明确的付义务赠与的合意,刘亮亦并未选择撤销赠与的诉讼方案。
其三,从离婚财产分割角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本案属于典型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的情形,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离婚财产分割场合只要存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将不再关注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状况,而是通过①给予目的、②共同生活、③孕育共同子女情况、④离婚过错、⑤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个人认为包含了对待分割财产的贡献大小)、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最终的结果包括:房屋归双方所有,以及房屋归一方所以、该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两个方向的评判结果。通过本案的终审与宣传,前述司法解释已经成为了《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之一,可以产生对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法律效果。
【律师提醒】
无论是凭借自身拼搏挣得的财富,还是受家族荫蔽继承而来的资产,积累都实属不易。若想通过赠与财产向另一半传递爱慕与赤诚之心,这份心意固然动人,但“防人之心不可无”,一份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能为你筑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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