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 年 5 月,男方陈某婚前以个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用个人积蓄支付首付款80万元,向银行贷款120万元,房产登记在陈某个人名下。2021年3月,陈某与女方林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未作财产约定,每月房贷均从夫妻共同存款中偿还,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本息共计 45 万元。2025年10月,陈某与林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其他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但对该套房产的归属与补偿问题争执不下。林某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陈某认为房产是自己婚前购买,登记在个人名下,应归自己所有,仅同意返还与林某婚后共同还贷的一半金额。双方沟通无果,林某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系陈某婚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支付首付、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案涉房屋归不动产登记一方陈某所有;(二)房屋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为陈某的个人债务,由陈某独自偿还;(三)结合房屋购买时总价、离婚时市场评估增值情况、婚后共同还贷数额,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按照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判决陈某向林某支付婚后共同还贷本息的一半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共计 32 万元。
三、律师提醒
本案中涉案房产并非“谁首付就全归谁”,也非“结婚就一人一半”;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的房产,房屋产权归登记方,但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贡献,另一方可获补偿;建议婚前或婚后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归属、补偿方式,避免离婚时产生纠纷。
编辑:王志钢
排版:周营莉
审核:石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