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丨关于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子女条款的效力与限制
引言: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将共有的房产约定赠与未成年子女,旨在平息争执、保障子女权益。这一条款看似温情且高效,却在离婚后频频引发纠纷:一方反悔拒绝过户、房屋被擅自处置或因父母债务被法院查封。此类约定是否适用《民法典》赠与合同规则可单方撤销,还是作为离婚整体方案的一部分而具有特殊约束力?本文将通过两则典型案例,结合司法解释,深入剖析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法律效力、性质及实务要点。案例一
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年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将登记在王某飞名下一套房屋赠与婚生女王某某。此后,该房屋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0年9月,案涉房屋被政府征收,王某飞作为登记权利人领取了全部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飞支付该笔补偿款。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围绕解除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财产赠与条款与身份关系解除、子女抚养等内容相互依存,并非独立的赠与合同。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房屋在过户前被征收,导致实物履行不能,但原物的物权已转化为征收补偿款这一财产性权利。赠与的标的物虽形态发生变化,但其财产权益应当继续由受赠人子女享有。因此,法院判决支持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王某飞向王某某给付全部房屋征收补偿款及相应利息。 宋某与王某1在2016年7月18日协议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王某1名下的一套房屋“所有权归女儿所有,等王某2成年后,男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25年,女儿王某2已成年,但父亲王某1反悔,声称自己对房屋仍享有50%产权份额,拒绝办理过户。母亲宋某遂作为原告,女儿王某2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女儿所有并判令王某1配合过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屋归女儿所有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约定的过户条件已成就,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辩称其仍享有50%产权份额,与离婚协议约定明显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归女儿王某2所有,并判令父亲王某1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1.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并非普通赠与,不可单方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给予子女,其法律性质并非《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普通赠与。普通赠与是单务、无偿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就身份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宜达成的整体性、综合性安排。一方同意将房产赠与,往往以对方同意离婚、在抚养权或其他方面作出让步为代价。因此,《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条第1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单方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从根本上杜绝了父母一方援引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来撤销赠与的可能性。2.在夫妻之间产生债权效力,但原则上不直接赋予子女独立请求权该约定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具有债权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依据该协议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正是案例二中母亲宋某得以起诉的法律基础。然而,子女是否可以直接起诉要求父母履行,这取决于离婚协议中是否有特别约定。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条第3款,只有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时,子女方可直接向负有履行义务的父母一方主张权利。若协议中无此明确约定,则子女并非合同当事人,其直接起诉缺乏请求权基础,通常需由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其父或母提起诉讼。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条第4款,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其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约定。例如,实践中存在的“假离婚”后一方拒绝复婚或隐瞒子女非亲生等重大事实,可能构成欺诈。但需要注意的是,仅以财产分割不公等为由,难以构成撤销的法定事由。理论上,既然赠与的约定是双方作出的,也应允许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撤销。但实践中,若涉及未成年子女重大利益,法院会审慎审查这种合意是否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根据(2021)最高法民申7090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判观点,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即使未过户,子女享有的要求过户的请求权也具有特定指向性,子女的请求权应当优于形成在后的普通金钱债权受到保护,即在特定条件下,子女的该项权利可以排除在后形成的普通债权的强制执行。但若房屋已被出售并过户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子女将无法追回房屋,只能向违约的父母一方主张损害赔偿。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应清楚、明确地写明赠与房产的具体信息、过户条件、过户义务人以及税费承担方式。建议增加:双方明确约定,子女有权依据本协议,直接向未履行过户义务的一方主张权利。为子女未来独立维权铺平道路。其次,应尽快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协议约定无法直接产生物权效力,最彻底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在离婚后尽快将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拖延过户将面临一方反悔、房屋被出售、被一方债权人查封等多重风险。最后,妥善保管离婚协议原件、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以及对方拖延或拒绝履行义务的证据,以备诉讼之需。 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与解除婚姻关系不可分割的整体,而非可任意撤销的普通赠与。司法解释确立了赠与原则上不得撤销,旨在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律师提醒,签署协议时约定明确,履行时应尽快过户,违约后及时维权,切莫怠于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律师
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拥有法学专业背景与多年法院实务经验。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擅长处理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事及各类合同纠纷。持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及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秉承"专业立身、服务为本"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