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分享执行案件干货的一期
笔者曾经代理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期间好不容易经过不懈努力,找了好多类案判决,说服法官赢了官司之后,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早已是负债累累,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但是笔者调卷宗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明明有房产,为啥法院不执行呢?
再定睛一看,产调上面显示房子上面还有抵押,金额超过房产的价值,所以法院不处置房产。
但是笔者不信邪,又仔细研究了一下这个抵押权人的情况,是个自然人,不是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贷款;
其次,这个抵押权人跟被执行人一个姓,一下子笔者脑子里的那根玄就绷紧了,会不会是个“假抵押”,被执行人为了保住自己的房产不被处置,找了一个亲属来办抵押?
于是乎,本着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态度,笔者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取房屋的详档,看看这个抵押权究竟是什么情况。
调取的结果显示,抵押权是基于借款合同做的,而且是一笔大额的借款,借期很长。
由于执行阶段无法调取相关资料,但为了进一步求证借款的真实性,于是乎,笔者便另案起诉被执行人以及抵押权人,主张二者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法院组织第一次开庭之后,我申请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卡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后一段时间的流水,果然,没有发现其与抵押权人之间有大额的转账。
在此情况下,被执行人大破防,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前往执行局履行债务,并支付了执行费用。
客户收到钱后,笔者就立马笑嘻嘻地联系承办法官撤诉,配合执行法官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