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马某(女方)与被告陈某(男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于2016年生一女小陈。2023年,原、被告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协议约定:一、房屋所有权归属:涉案409室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男方在协议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对方以上房屋无偿偿还按揭贷款直至清偿完毕。二、汽车归属: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汽车一辆,归女方个人单独所有。三、存款、股权:各自名下新的存款归各自单独所有。(如无共同存款,此条换线作废)。四、债权债务:1. 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2. 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由各自承担清偿。五、家庭生活支出:在本协议生效后,各自购买的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对应份额所有权。
2025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后撤诉。撤诉后,原告搬离被告处住房生活。搬离后,原告租赁房屋,开设汉堡店,原告陈述汉堡店经营收入用于原告及其女儿生活开支。2026年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为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交易明细及短信、微信、快手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与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婚内财产约定及409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及房屋内附属设施、电器等系原告个人所有。被告质证认为,该房屋首付款系其母亲出的首付款和装修款,该房屋有其母亲份额。
本案调解未果,2026年3月10日,人民法院经(2025)苏0804民初9082号判决:一、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原、被告之女小陈由原告马某直接抚养,被告陈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陈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陈某年满十八周岁且独立生活时止;三、涉案409室房屋及该房屋内的附属设施、家具、家电归原告马某所有;四、原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陈某手链分割款3000元。
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要件。本案原告两次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态度坚决,且被告在第二次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可见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父母离婚后,应当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在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基础上确立抚养权。关于抚养意愿,本案,原、被告均要求直接抚养孩子,考虑到小陈系女儿,跟母亲生活更为便利,同时结合小陈意愿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小陈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关于子女抚养费,结合当地(江苏淮安市)一般生活水平及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需要及被告的负担能力,法院酌定由被告(男方)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陈年满十八周岁且独立生活时止。
三、关于涉案409室房屋分割问题。原告提交了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及《婚内财产协议书》证明其主张。被告认可《婚内财产协议书》的真实性,但提出案涉房屋首付款12万元及装修款6万元系其母亲出资,不同意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为原告个人财产,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确认案涉房屋为原告个人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案涉房屋有其母亲出资问题,因案涉房屋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若被告母亲如对案涉房屋存在争议,可另行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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