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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王总注册了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己百分百控股。为了图方便,公司的货款经常直接打到王总的个人微信或私人银行卡里,王总平时的家庭开销也经常从公司账户走账。后来公司经营不善,欠了供应商200万。供应商起诉公司时,把王总个人也列为了被告,要求王总用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来还钱。
大概率要还,这在法律上叫“法人人格否认”。
“有限责任”虽然是公司的保护伞,但这把伞保护不了账务混乱的一人公司老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原《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一人公司的财产混同举证责任是倒置的。也就是说,王总必须拿出每年规范的专项审计报告,证明自己个人的钱和公司的钱是清清楚楚、绝对分开的。只要他拿不出证据,或者被查出“公私账户混用”,法院就会直接“刺破公司面纱”,认定王总与公司财产混同。届时,王总就失去了“有限责任”的保护,必须自掏腰包,甚至卖掉个人名下的房产来替公司还债。
来源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原创出品
作者 :史由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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