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核心的法定义务
1.如实报告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中介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全面。
2.勤勉尽力义务:
中介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积极寻找机会、提供专业咨询、协助磋商,尽力促成合同成立。
仅仅提供了一条信息后便不闻不问,可能难以被认定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
对于委托人而言,核心义务在于支付报酬。但这笔钱什么时候付、付多少,是关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这意味着,如果中介人虽然付出了劳动,但最终委托人与第三方未能成功订立合同,则委托人一般无须支付报酬,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这也就是实践中常说的“不成功,不收费”(特定情况除外)的法律依据。
本文摘录自虹口区司法局(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普法宣传 | 虚假房源、委托人“跳单”……这些中介服务要点请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