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汉和妻子李某居住在单位公租房内,后妻子李某因病去世。张老汉与家中保姆何某相爱。婚后,张老汉用10万元养老保险金购买了公租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一、养老保险金的归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25 条: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属于《民法典》第1062 条规定的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事实:该10 万元是张老汉与何某结婚后取得/ 积累的养老保险金;与前妻李某无关(李某已去世,婚姻关系终止)。结论:10万元养老保险金,属于张老汉与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所购公租房的归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27 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事实:公租房是张老汉婚前就已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上述10 万元养老保险金)购买;虽登记在张老汉个人名下,但不影响共有性质。结论:该房屋属于张老汉与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前妻李某有无份额
李某去世后,其与张老汉的婚姻关系已终止;养老保险金积累、购房出资、产权取得,均发生在李某去世后、张老汉与何某婚姻存续期间;因此,李某及其继承人对该笔养老金及房屋均无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