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增值税法的正式施行,一个容易被企业忽视的关键概念——“视同应税交易”,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什么是视同应税交易?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但发生了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或者货物用于特定用途,税法规定这类行为 视同发生了应税销售,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以下 三类情形 是典型的“视同应税交易”,企业务必重点关注:
不少企业认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如月饼、饮料、纪念品等)发给员工作为福利或自用,因为没有对外销售、没有收款,就不需要缴税。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属于视同应税交易行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但该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需要做转出处理。
有些企业认为,将自产或外购的货物作为样品、礼品、赞助品等无偿赠送给客户或合作伙伴,因为是“白送”,所以不涉及税务问题。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属于视同应税交易,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可能认为,将公司名下的房产、商铺、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偿赠送给关联方、亲友或其他单位,属于内部资产调拨或私人赠予,无需缴税。
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不动产(如房产)以及金融商品,同样属于视同应税交易的范畴,应按规定申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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