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上海的男子曹某和女子赵某因乘坐顺风车相识并闪婚。
曹家老宅多年前拆迁换得一套房子价值千万,原本登记在曹某及父母三人名下,曹某跟赵某结婚后,曹某先是央求父母把房子过户到自己一人名下,后又瞒着父母把房产99%的份额登记到赵某名下。
婚后一年零八个月,女方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判离。分居一年后,女方第二次起诉,男方同意调解离婚。
离婚半年后,赵某第三次起诉,要求按照登记比例分割房产。
第三次起诉法院判决:女方分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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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和乘顺风车相识的女友闪婚,并把父母赠与的千万房产登记在妻子名下,闪离后女方要求按99%比例分割房产,法院:女方分50万元
为什么这么判?
法院认为,夫妻间给予房产的情况,在离婚分割房产时不能简单地只看产权登记比例。对于房屋的来源,以及原被告双方对系争房屋所作出的贡献,共同生活时间,都应当作为考虑因素。
双方婚姻总共是三年半,但实际共同生活只有6个月,是比较典型的闪婚闪离。
法院考虑到赵某当时为了办理过户支付了11.9万余元的税费,两个人也共同生活了半年,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归被告曹某所有,酌定原告赵某可以适当分得系争房产的价值50万元。
这个案件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核心一句话,房子改名加名不等于房子就是你的了,还得要好好过日子,否则就是千万房产也只能拿到很小一部分。
当然,现实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况,一方实心实意的过日子,另一方光说给人家房子加名,但是就是不去办,离婚时房子也有可能判给人家。这也是上述法条的另一款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真正为家庭付出的,法律会充分保护你权益,带着谋财的动机进入婚姻,法律也不会让你得逞。
这就是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