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律师团队协助委托人取得了香港大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遗嘱于香港法律下具有效力,是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一份遗嘱。
注:
在香港法例下,香港法庭的遗产承办处只会于信纳申请人所展示的遗嘱为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一份遗嘱的情况下,才向该份遗嘱的执行人颁发遗产承办书。由于香港律师已经作为该遗产管理人就该遗嘱申请及获得该遗产执行书,所以香港法例下该遗嘱已经被视为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一份遗嘱。
香港法例没有遗嘱登记制度,被继承人没有责任就自己生前的任何一份遗嘱通知任何人(包括遗产的受益人)或进行任何登记。因此,香港法例下并不能完全确认立遗嘱人最后一份遗嘱的去向,尤其是如果立遗嘱人并没有委托律师草拟及准备遗嘱,亦没有把遗嘱的内容或副本通知及或送达任何人。
香港律师会成立遗嘱搜查[ Hong Kong Law Society Will Search]的程序。当被继承人过身后,被继承人的相关人士可以通过自身委派的律师向香港律师会提交遗嘱搜查的要求,其后香港律师会会向全香港所有律师行进行查询,任何律师行如果曾经协助被继承人草拟遗嘱,或拥有被继承人的任何一份遗嘱的正本或副本,均需要通知香港律师会。本案中,作为遗产管理人的香港律师向香港律师会提交遗嘱搜查的申请,截至本日,没有香港律师行透过香港律师会向遗产管理人提供任何被继承人于该遗嘱后签立的其他遗嘱。
该遗嘱搜查程序为香港法例下非常常见的工具,一般而言,该程序都能有效地发现立遗嘱人生前的遗嘱。当然,该程序只仅限于由香港律师草拟,准备,或持有的遗嘱,假如立遗嘱人完全没有委派香港律师协助下签立遗嘱,该遗嘱并不会于遗嘱搜查的程序中被发现出来。
本案中,香港律师根据香港《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60A的规定刊登公告,给予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利害关系人追索的时间。也就是说,如果真有其他有持有新的遗嘱,也可以在追索期内提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