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案涉房屋于婚后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应为二人共同共有,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并非简单“一人一半”,而是要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各种相关因素作出裁判,房产证上加名字的行为并不能“顺理成章”获得一半的份额。房产的核心权益
永远属于真正为它买单的人
案例一: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已超十年,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支付对方20%房产价值的补偿。
来源: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最高法发布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崔某某(女)与陈某某(男)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2月,陈某某将其婚前房屋加上崔某某名字。陈某某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与崔某某结婚时,陈某15岁,崔某某与陈某某未生育子女。2020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起诉与陈某某离婚,并由陈某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
法院认为:崔某某与陈某某因生活琐事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
案涉房屋系陈某某婚前财产,陈某某于婚后为崔某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至于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原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案例二:男方父母于婚前出资购买并装修房屋,婚后加女方名字,因男方存在过错致使婚姻破裂,女方分得该房屋20%的份额。
来源: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黑龙江高院发布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一
案情描述:张某(男)与徐某(女)结婚后,在婚前房屋加上徐某名字。双方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徐某诉请与张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双方涉案房产。
法院认为:虽然案涉房屋登记在徐某、张某的名下,但案涉房屋购买及装修均为张某父母出资,徐某对该房屋没有经济付出,考虑到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判决徐某分得该房屋20%的份额。
案例三:男方母亲婚前出资购买房产,在婚后加名行,双方均有过错案,女方获得25%的房屋价值补偿。
来源:石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案—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石某(男)与周某(女)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2018年,石某将婚前母亲全资购买房屋加上周某的名字,后双方产生矛盾分居。2021年9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案涉房屋50%的份额。
法院认为:石某与周某已分居两年,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案涉房屋虽系石某母亲于双方婚前出资为石某购买,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合考虑购房出资情况、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对离婚均有过错以及周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情形,遂判决:准予石某与周某离婚,案涉房屋归石某所有,石某支付周某房屋价值25%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