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签了
广告发了
账也认,可钱就是迟迟不付
一笔12万元的广告费拖了多年
湖南常德这家房产公司
终于被合作方告上法庭
那么
经营困难能不能成为
不履行合同的理由?
认账之后继续拖欠,
又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法院提醒
契约精神
不仅体现在签约时的承诺
更在于履约时的诚信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常德某房产公司与一传媒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委托其发布广告,发布总额60000元。同年12月,双方再次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继续发布广告,发布总额仍为60000元。两份合同合计广告费120000元。
广告发布后,款项却迟迟没有结清。2023年4月,双方又签订《付款协议》,常德某房产公司确认尚欠该传媒公司120000元,并承诺于2023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按时付款,该传媒公司同意放弃追究违约责任;如果未按时付款,则常德某房产公司应按约承担违约金。
协议签了,账也认了,但常德某房产公司仍未按期付款。该传媒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常德某房产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1200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庭审中,常德某房产公司对120000元广告费并不否认,但辩称房地产项目断工、政府托管,之前曾提出以房抵债,对方未接受,目前只能等房屋交付后通过销售收入逐步解决,同时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
法官说法
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常德某房产公司与该传媒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及付款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传媒公司已经按约提供广告发布服务,常德某房产公司亦通过付款协议确认尚欠广告费120000元。在没有证据证明债务已经清偿或者双方已就其他清偿方式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常德某房产公司仍应承担支付广告费的合同义务。
经营困难、项目停工、资金周转压力等,并不当然免除合同责任。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可以协商延期、抵偿或变更履行方式,但协商不成时,不能单方以自身经营状况为由拒绝履行已经确认的付款义务。契约精神不仅体现在签约时的承诺,更体现在履约时的诚信。
关于违约金,常德某房产公司未按约支付广告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付款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判决常德某房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该传媒公司支付广告费120000元及违约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
“认账”不等于“履约”,“困难”更非“免责牌”。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经营困难是企业需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不能成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正当理由。被告虽承认欠款,但长期拖延,违背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保护善意履约者,不庇护以“困难”为名的失信行为。拖欠多年的广告费,不仅要如数支付,还可能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加重责任。
本案警示所有市场主体:契约精神的核心,是签约时的郑重承诺,更是履约时的诚信担当。任何以困难为借口的拖延,最终只会加重法律代价,侵蚀商业信任根基。唯有守信履约,才是企业行稳致远的正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作者:刘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