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名洗房(房产加名,被分走一套房)
前面说了改名承诺,现在接着看房产证加名的问题。
有啥区别?
物债两分。承诺是一个合同范畴的问题。在房本上改名字是一个物权方面的问题。
在房本上加名就是赠与,且同时已经完成财产权利转移无法撤销。婚前房产只要在房本上一加完名字,房屋的产权状态就变成共有了。
有些人在这个问题上特别天真,认为只要是婚前买的房子就是个人财产,即便加了名也没用。错。物权是绝对权,房产登记等于产权转移完成。
还有些大聪明,会在加名之前搞一份协议。大致内容是,加名以婚姻存续为前提,离婚则撤销赠与。大错特错。
这种协议是无效的。这是把财产权益与人身关系绑定了。
这是婚姻相关各种协议中,最容易导致无效的条款。把财产权益和人身关系绑定,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自由的原则。
类似的忠诚协议,出轨净身出户之类的,通常会被判定无效。原因也是这个。
关于房产加名,前几年杭州有个案件上了热搜。男方婚前买了三套房,婚后均加上配偶名,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割。
男方表示,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女方表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
最后法院判了25%。
这个25%是怎么出来的?
我们从头来看。
第一,加名就是把房屋的产权状态变成了共同。就从婚前个人财产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在法庭上,认为这三套房子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没有用的,法院不会支持。
第二,共有分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一种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就是约定好了持有比例,共同共有就是没有约定具体份额的共有。俗称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夫妻房产加名,不特别指明的话,默认是登记为共同共有。
第三,女方在法庭上说的离婚对半分,只是原则上的说法。
真到审判实践时,约定好了份额,那就是按份共有,离婚时按份额拆分。
如果没有约定具体份额,那就是共同共有。离婚时夫妻俩掰扯不清的话,就要由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了。
既然是共同共有,理论上来讲怎么判都可能。
实际上法院一般会根据财产贡献(谁出钱买的房子)、婚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出轨、家暴)这些因素综合考量。
按照本案的情况一般判个20%到40%概率比较大。本案实际判了25%,也就0.75套房,再加上其他一些财产,所以本案女方拿到了一套房。
当然极端一点判个10%或者50%也有可能,这个纯粹就看法官自由裁量了。
这种案子判决还有一个考虑因素,不太能够放在明面上来说,那就是执行的难度。
理论上应该是按法律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判完拿去执行就行了。但是,执行难这个问题是我们这里司法实践的终极难题之一。
所以法官写判决时,经常会预估考虑执行的难度,对裁判结果进行一些调整。
执行难度可能会影响房产归属的判决。
大众一般认为,房子是谁婚前买的,离婚时就判给谁。即使加了名,给对方折价款就完了。大多数情况下,确实也都是这么判的。
但是扎心的是,如果婚前买房的一方收入不行,支付能力不足。很可能房子会被判给对方,自己只能被扫地出门,拿钱走人。
下面要讲的故事就是这种情况。婚前买的房,结婚离婚流程走完,自己被洗出去了。
并且这个案例还涉及到房产纠纷领域另一个高频争议问题,父母出钱资助小孩买房,小孩离婚了钱能从对方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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