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简单直白解读:在合法租赁周期内,无论房屋、商铺等租赁物发生出售、赠与、司法拍卖、抵债等任何所有权变更行为,原租赁合同直接对新所有权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新权利人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无故驱赶承租人,双方必须延续原有租赁约定直至租期届满。
同时《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补充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完成出租且实际交付承租人占有的,原有租赁关系不受后续抵押权设立、实现行为的影响,进一步拓宽该规则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