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绍兴的90后姑娘小李通过某房产平台,看中了赵某的一套52平米二手房,总价47.5万。每平米9011块。而当时同小区市场价才5800块左右。
小李觉得贵点就贵点吧,房子好就行。3月20日签合同,付了5万元定金。3月底完成过户。4月初,小李就把钥匙拿到了手。
6天后,小李请人装修,工人敲开主卧天花板一看,水泥脱落,有水渍。厨房、卫生间天花板都有渗漏痕迹。房子质量有问题。
更吓人的是:厨房和卫生间之间那堵承重墙上,被人开了一个洞。
李某气疯了。她找赵某,赵某安排人修了主卧天花板,花了7700块。但厨房和卫生间的漏水,赵某不管了。承重墙那个洞,赵某也不认。
小李于是把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赵某赔偿:漏水+承重墙修复费28000元、退还还定金50000、5个月租房费7500元。
合计:85500元。
小李的理由是:赵某故意隐瞒漏水、承重墙被破坏的事实,构成欺诈。而且房子买贵了。赵某在法庭上说:“漏水我已经修过一次了。承重墙那个洞,我不知道什么时候有的。房子我住了十几年,没出过事。”法院问小李:你说承重墙被破坏,有证据证明是赵某干的吗?李某拿不出来。
法院又问:你说漏水是赵某故意隐瞒,你有证据证明他事先知道吗?李某也拿不出来。
房子确实有漏水,赵某也承认。但漏水程度多大?修复要多少钱?
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做司法鉴定。但李某没交鉴定费,也没提供现场采样条件。鉴定中心把案子退了回来。
没有鉴定报告,法院没法算具体损失。
承重墙确实有个洞。但谁拆的?什么时候拆的?小李没证据。赵某说“不是我干的”,法院也没法硬扣在他头上。
小李自己说她已经把漏水和承重墙都修好了。修好了,损失就成了“过去式”。法院只能根据她花的钱来判,而不是她“想要”的钱。法官翻了翻合同。合同里写的违约情形:房子被查封、赵某反悔不卖了、一房二卖,内容都不包括“漏水”和“承重墙有洞”。合同里也没写这两种情况要赔多少钱。至于买贵了这件事,法院问小李:你签合同的时候,不知道市场价吗?你通过卖房平台买的,平台上有历史成交记录。你自己没查,怪谁?价格高低是市场行为。你觉得贵可以不买。买了就不能说卖家欺诈。
最后法院酌情认定:赵某赔偿李某25000元。包括漏水的修复费用,也包括承重墙那个洞的处理费用。
李某要的双倍返还定金?合同里没这条,驳回。
要的7500块租房费?你自己要装修,跟漏水有没有直接关系?说不清,驳回。
小李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依据事实明确,维持原判。
下面个人一点感想,仅供参考:
二手房交易,本质上是“所见即所得”的博弈。
买家要在付全款之前,用足自己的“检查权”;要在合同里,写尽所有可能的“雷”;要在发现问题后,先当“侦探”固定证据,再当“会计”计算损失,最后才当“施工队”去修房子。
小李的教训就是:用“我以为”代替了“我查了”,用“先修了”代替了“先告了”。 结果,47.5万的房子,多花了近一倍的钱,最后只拿到2.5万赔偿,连律师费可能都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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