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23 岁的上海小伙刘某与 36 岁的李某通过顺风车相识,快速确立关系并登记结婚。案涉房产为刘某父母老宅拆迁安置房,价值近千万,属刘某家庭固有资产。婚后不久,刘某出于 “表忠心” 的冲动,瞒着父母将房产 99% 份额赠与李某,仅保留 1%,李某为此支付 11.9 万元税费。
这段婚姻仅维持三年半,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仅 6 个月,无婚礼、无子女。2023 年双方离婚,离婚后李某立即起诉,要求按房产证 99% 份额分割房产,主张分得近 990 万元。
法庭上女方主张房产证明确登记 99% 份额,系男方自愿赠与,应严格按产权登记分割,依法保障不动产登记效力。男方认为房产为家庭拆迁所得,非婚后共同财产;赠与系恋爱冲动,女方未出资、无家庭贡献,短期婚姻索要巨额财产显失公平。
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登记并非离婚财产分割的唯一依据,需综合财产来源、婚姻时长、双方贡献、公平原则综合判定。房产系男方父母老宅拆迁所得,属家庭固有资产,女方无任何出资贡献;二人的婚姻状态是闪婚闪离,实际共同生活仅 6 个月,无子女,婚姻存续极短,女方仅支付 11.9 万元税费,却主张近千万份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属借婚姻投机谋利;女方无家庭付出,男方赠与虽有冲动,但善意不应被滥用。
最终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 50 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核心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
1. 第 1087 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公平合理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 2025 年 2 月新规:婚姻存续短、一方将大额财产赠与另一方,离婚时法院可综合贡献、过错等,调整分割比例,不唯登记论。
法院明确:婚姻的本质是情感共同体,而非财产交易;法律保护合法赠与,但绝不支持借婚姻索取巨额财产的投机行为。对年轻人婚姻需理性,大额财产赠与切勿冲动,需兼顾家庭利益与法律风险;婚姻核心是感情与责任,算计财产、投机牟利的行为,难获法律支持;法院通过个案明确 “不唯产权证论”,既保护不动产登记效力,更坚守公平底线,遏制婚姻投机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