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情 简 介


当事人丁某的妻子不幸去世,留下两名子女:儿子已成年,女儿尚在上小学。此外,丁某还有一位年迈的母亲需要赡养。妻子名下有两套房产,需办理继承手续。丁先生到丽水市莲城公证处办理相关事宜时表示,他希望在继承之后出售其中一套房产,另一套保留自住。之所以作出这一安排,一方面是因为家人若继续居住在充满回忆的房子里,容易触景生情、难以走出悲痛;另一方面,他也希望通过出售老房子来缓解抚养未成年女儿和赡养年迈母亲所带来的经济压力。



公 证 要 点


在了解丁某的实际需求后,公证处并未简单按照传统流程操作,而是首先发挥公证调解职能,与所有继承人进行深入沟通与调解。相关人员包括丁某已成年的儿子、尚在上小学的女儿(其权益由监护人代为表达),以及年迈的母亲。通过充分了解每一位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愿,公证处为后续方案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在此基础上,公证处主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开展多轮沟通与论证,最终确定了一个创新且稳妥的实施方案:通过办理一份综合性协议书公证,将继承、财产分配及权益保障等一系列法律事实与意思表示整合于一体。该协议中详细明确了每位继承人享有的产权份额,既避免了传统流程中需依次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继承公证、相关承诺书公证等多环节、多材料的繁琐,也减少了家庭内部可能产生的矛盾。
特别值得说明的是,由于两套房产在面积、位置及市场价值上存在差异,若简单采取平均分配方式,实际操作难度较大,更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权益受损。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女儿的合法权益,公证处参照同小区类似房源的评估价格,通过精细的面积折算与价值测算,最终使女儿在两套房产中所获得的财产份额价值基本相当。这一安排严格遵循《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监护原则,确保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时,始终以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为唯一前提,同时也契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财产的规定。


典 型 意 义


回顾该案,若完全遵循传统流程,该家庭可能需要依次办理至少三项公证:第一,其他继承人(如奶奶、成年哥哥)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第二,丁某与未成年女儿的继承公证;第三,可能还需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或相关承诺书公证,方可最终完成产权过户。而通过“一揽子”协议书公证模式,公证处将多个环节有效合并与优化,大幅简化了办事流程,显著减轻了当事人在时间、精力和费用上的负担。
从这个案例延伸来看,当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越来越多家庭出于改善居住条件、资金周转等需要,面临处置登记有未成年人份额的房产。在实践中,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办理承诺书公证并对售房款进行资金监管,或者将未成年人在该套房产中的份额置换到家庭持有的其他房产中。通过这些方式,可以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同时推动不动产的登记与处置工作顺利开展。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一旦涉及不动产事务,更需要法律与社会给予特别的关注与保护。公证处以专业而温情的公证服务,切实化解家庭面临的实际难题,为家庭压力有效减负。这不仅是对公证职能的延伸与拓展,更是法治温度在基层治理中的具体体现。在当前家庭财产安排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守护好“下一代的那一份权益”,既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平基石的进一步加固。


法 律 法 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全文)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图文|叶梦迪 审核|翁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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