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参加街道主题党日活动暨社区志愿服集市,为群众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一位76岁阿婆的咨询让我印象深刻,感触颇深。
真实案情:一片真心托付房产,晚年落入无人照料的困境
阿婆今年76岁,长年独居,无儿无女无配偶,身边也没有亲属可以依靠,名下唯一的资产就是一套自住房。由于长年独居,日常琐事、搬搬抬抬、看病就医时有不便。平日里,一位年轻邻里时常主动搭把手,家中换灯泡、搬运重物、就医陪同,只要老人开口,年轻人都会及时帮忙。长久的贴心照料,让阿婆心存感动感激,内心也把对方当成自己的家人。
随着年纪越来越大,阿婆开始担心自己行动不便、无人照料,将来突发疾病无人知晓送医等。阿婆提出希望那位年轻邻里能照料自己为自己养老,自己可以立下遗嘱,在自己百年之后名下的房产则归对方所有。这位年轻邻里表示愿意照顾阿婆,但是认为立遗嘱将来房子过户办手续太麻烦,还会产生不少手续费用,提出让阿婆现在就将房子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年轻邻里的名下,自己承诺会照顾阿婆,负责阿婆生养死葬。
阿婆相信了。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房屋赠与给这位邻里,阿婆可一直在房屋内居住至百年归老。但协议里未提及邻里有义务照顾阿婆。
协议签订后,阿婆即将名下房产以买卖的形式(实际上并未收取房款)过户到了邻里名下。这之后,这位邻里开始变得没有以前热心了,阿婆有事找他,他时常以有事或外出为由推托。这两年碰上旧房加装电梯、房屋需要修缮等,阿婆找他出钱,他表示房屋是阿婆在住,应该是阿婆出钱,不予理会。而且没多久,这位邻里搬离了小区,具体搬到哪里阿婆也不清楚,反正找他也找不着。
阿婆现在后悔当初把房子给了对方,问我有没有办法拿回房子。
听了阿婆的讲述,我内心长长的叹息。我告诉阿婆,除非能有证据证明当时这套房子赠与对方的条件是对方要给自己养老送终,那么对方现在没有履行义务,阿婆才有可能以对方违约为由解除协议,拿回房子。阿婆说当时所有的承诺都是口头的,也没有微信聊天记录。
阿婆无助又心酸的遭遇,是当下许多无子女、无配偶独居老人养老困境的真实缩影,也给所有想要以房养老、托付晚年的老年人敲响了一记沉重的法律警钟。
那么,像阿婆这样的独居老人,应该怎么做才能守住自己的晚年,安心养老呢?
阿婆可以运用以下几种法律养老保障工具:
一、遗赠扶养协议:管住生前养老,锁定财产对价,约束扶养人履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十条:“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是专门针对孤寡老人设计的以房养老法定合同,核心优势在于先尽义务,再得资产。而且,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级高于遗嘱、法定继承,经过公证之后,更可以大大降低以后的财产纠纷。
本案中,阿婆可以与这位年轻邻里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细化约定邻里要承担照料阿婆日常生活、在阿婆发生疾病时送医治疗、阿婆死亡时处理丧葬事宜等具体的义务,当他履行了这些义务后,才可在阿婆百年归老后获得阿婆的房产。
同时,协议还可约定监督人(比如由社区居委会、律师、其他近亲属等担任),明确监督人的监督权,如定期核查权、接收投诉权、督促整改权、起诉权等,在扶养人不履行义务时或老人失智、失能时,监督人可代为起诉解除协议、追回房产;必要时报警、申请法院保护等权利。
二、意定监护协议:兜底失能时刻,守住人身与医疗决策权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很多老人年迈之后突发脑梗、阿尔茨海默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陷入无法自主签字、无法自主决定就医方案、无法自主维权的困境。
意定监护协议,就是老人清醒时提前选定靠谱受托人,约定在自己失能、失智、无法表达意愿时,由指定监护人帮忙办理就医签字、维权诉讼、监督扶养人履约、管理房屋相关事宜的协议。
阿婆可以与邻里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在将来自己失能时,邻里便可作为自己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管理财产,为自己处理就医、住院、手术等各类手续。
同样的,协议可约定监督人(比如由社区居委会、律师、其他近亲属等担任),明确监督人的监督权,在意定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代为诉讼维权。
阿婆亦可将房产放入信托。自己使用部分,信托公司出租部分、打理房产,并定期向阿婆或阿婆指定的人支付.租金。广州自2025年7月以来,已有若干不动产信托落地的案例。
以上工具,可以单独使用,亦可搭配使用。但不论是运用哪一种工具,使用人均要在意识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进行,并且最好进行公证,以免将来发生纠纷时,难以抵抗诉讼相对方对老人订立协议或办理信托时的民事行为能力提出的质疑和挑战。
人情温暖永远无法替代法律保障。老年人毕生积蓄换来的房产,是晚年最后的底气。一时的善意值得珍惜,但晚年的安稳不能寄托于人性自觉。合理运用法律工具,兜底余生,才是独居老人晚年最好的护身符。
广东方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创始合伙人,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强制执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越秀区大东街启明社区、东源社区法律顾问、广州市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从事律师职业近十七年,处理过大量婚姻纠纷、继承纠纷案件,对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处理具有丰富的经验;同时曾任上百家中小企业法律顾问,熟悉企业股权设计、企业治理、劳动争议、合同等事务的处理,在私人财富保障和传承领域亦有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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