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女士和钱某系姐弟关系。钱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钱父,钱家姐弟均在系争房屋长大。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姐弟俩先后成家,相继搬出系争房屋,户口也随之迁出。1997年钱父亡故后,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钱某。2001年钱女士夫家公房被拆迁,钱女士作为被安置对象享受了拆迁安置。后因钱女士无法忍受家庭暴力,于2005年2月协议离婚,离婚时钱女士放弃了动迁安置房的产权。2005年3月,钱女士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一直随母亲居住生活。2009年老母亲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钱女士居住,直至被征收。
2024年3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月12日,钱某作为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60万余元。征收前系争房屋登记有钱某和钱女士二人的户口。姐弟俩经充分协商,达成了关于征收补偿款分配的书面家庭协议,协议内容为:钱女士分得征收补偿款360万元,其余的400万余元归属于钱某所有,两人均在家庭协议上签名并按手印。2024年8月,钱某拿到全部征收补偿款后按照分配协议约定,将360万元汇入钱女士个人账户。两个月后钱某竟然反悔,多次找到钱女士要求返还自己300万元,遭钱女士坚拒。2025年1月,钱女士收到法院一纸诉状,原来钱某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把钱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原告钱某一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