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曾女士与刘某某夫妇围绕房屋是否存在电梯噪音问题、被告是否违约从而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各执一词。一边是买方的失眠控诉,一边是卖家的“不知情”抗辩。如果重新鉴定,不仅耗时费力,还会加重双方负担。案件一度进退两难。
考虑到电梯噪音的感知具有时空特定性和较强的主观性,为彻底查清事实,承办法官创新工作方式,主动邀约原、被告双方于夜间一同前往案涉房屋进行实地勘察。
大家来到现场后发现,案涉房屋位于该楼栋顶楼,房屋被该楼栋三台电梯设备相围,案涉房屋天花板与电梯设备存在结构性相连。在夜间相对安静的环境下,电梯运行的噪音特别是结构性传导的撞击声非常清晰。
这一体验让刘某某夫妇切身感受到了曾女士一家的困扰,也直观认识到了瑕疵的“严重性”,原本的抵触情绪明显缓解。法官趁热打铁,现场结合房屋结构、电梯位置,向双方释明了瑕疵与房屋的关联性,为后续判决打下了坚实基础。
经过法庭审理与现场勘察,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刘某某夫妇作为案涉房屋的长期居住者,对房屋环境应有合理认知,其辩称不清楚房屋存在电梯噪音问题,与常理不符。刘某某夫妇未在缔约前披露该不利因素,存在一定过错,构成违约。同时,原告曾女士在购房过程中,有条件通过现场查看、询问等方式对房屋周边环境、可能产生的噪音问题进行了解。曾女士未能通过看房等环节发现并提出该问题,自身亦存在一定过失。
基于双方过错、实际损失难以举证以及公平原则,法院酌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及时履行了支付义务,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