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买卖二手房时认为:房子在银行抵押、还有按揭贷款没还清,就必须先把贷款全部结清、解除抵押,才能正常办理过户手续。但随着《民法典》落地施行,交易发生很大变化,今天结合郑州中院一起真实房屋买卖纠纷案说清楚,处于抵押状态的按揭房,到底能不能直接过户?买卖双方又该注意哪些风险? |

📋案情回顾
(一)房屋原始购置(李某某借岳某某名义买房)
1.2016 年 4 月,岳某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新郑市某房屋,总房款 828741 元,首付 168741 元,剩余 66 万元办理30 年银行按揭贷款,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工行郑州商都路支行。
2.各方一致确认:案涉房屋实际是李某某借岳某某名义购买,双方无书面借名协议,岳春华仅为名义产权人。
(二)二手房屋转卖(李某某与代某某签约卖方)
2016 年 9 月 16 日,李某某(卖方)与代某某(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一百余万元,代某某先行支付 34 万元款项,剩余的银行按揭贷款,由代某某从当月开始按月偿还,李某某则负责配合办理交房、房产证过户等全部手续。
(三)合同实际履行
合同签订后,代某某如约付清了前期款项,之后多年里一直按时向银行偿还房贷,还主动缴纳了房屋物业费、契税、维修基金,出钱对房屋进行装修,从收房开始就一直居住使用这套房子,双方前期相处并无矛盾。
2019 年 6 月,案涉房屋正式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在名义产权人岳春华名下,房屋仍处于银行抵押状态。

💥矛盾骤起
原本顺利的交易,却在后续办理过户时卡住了。
李某某一方提出:按照二手房交易习惯,必须等代某某把全部银行贷款还清,才能配合办理过户;加上后期代某某出现过几次还贷逾期的情况,李某某认为对方已经违约,拒绝配合过户。
协商无果后,代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开始代某某诉求解除合同、要求对方退款赔偿,庭审过程中变更诉求,改为要求对方配合办理房屋过户。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某、名义房主岳某协助完成过户。
🏛️二审法院
李某某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主要提出三点理由:
🎯一是对方开庭后才变更诉讼请求,一审程序违法; 🎯二是按揭房必须还清贷款才能过户,这是行业惯例; 🎯三是代某某还贷逾期存在违约,直接判过户会损害自身权益,而且房管部门也说抵押房无法过户。 |
法院终审判决:抵押房可 “带押过户”,卖方必须配合
郑州中院二审审理后,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确判令李某某与岳某限期协助代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逐一作出了清晰解读。
✅首先上诉人认为原告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变更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表示,本案一审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实质性化解矛盾,准许当事人变更诉求并二次开庭,全程保障了各方举证、答辩的权利,不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情形,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其次是核心争议:有按揭贷款的房子,能不能不结清贷款直接过户?
法院直接援引《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给出答案: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不需要提前解除抵押。房屋转让之后,银行的抵押权依然有效,只是转让房屋时,需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也就是贷款银行)。 |
✅本案中,法院已经追加贷款银行为案件第三人,相当于依法完成了 “通知抵押权人” 的法定义务,完全符合法律要求。同时,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里,只约定剩余贷款由买方按月偿还,从头到尾没有约定 “还清全部贷款才可以过户”,因此李某某提出 “必须结清全款才过户” 的说法,和合同约定相悖,得不到法院支持。
✅针对 “买方还贷逾期、存在违约” 这一说法,法院也作出说明:即便代某某后续出现还贷逾期,银行依旧可以依据抵押权利主张权益,李某某等人也可以另行起诉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配合过户的合同义务。
✅至于 “房管部门称抵押房不能过户” 的说法,也随着法律更新不再成立,如今 “带押过户” 早已有明确法律依据和实操路径。
✅另外针对过户税费问题,因为双方合同中没有对税费分担作出约定,所以法院没有支持买方要求对方分担一半税费的诉求,这一点也提醒大家,合同约定一定要细致。

📝律师提示:二手房交易必看的 3 个关键点
📌认清法律新规:按揭房支持 “带押过户”。《民法典》实施后,彻底打破了 “先解押、再过户” 的旧惯例。有银行贷款、处于抵押状态的房屋,无需提前凑钱结清尾款,买卖双方可以直接办理过户,银行抵押权跟随房屋一并转移,买方继续按月还贷即可,大幅降低了二手房交易的资金压力。
📌房屋买卖合同条款一定要写细。像本案这类承接按揭贷款的二手房交易,务必在合同中白纸黑字写清:过户时间、过户条件、剩余贷款由谁偿还、逾期还贷的违约责任、过户税费由哪一方承担等内容。口头约定风险极高,一旦产生纠纷,很难举证维权。
📌借名买房再转售,权责要理清。本案属于典型的 “借名买房后二次转卖”,实际房主出售房屋,名义产权人知情且认可的,两人都有义务配合过户。如果是购买借名房屋,一定要核实名义房主、实际房主的身份与意愿,留存书面证据,避免后续过户受阻。
📌买方逾期还贷,卖方维权要走对路径。如果买房人承接贷款后恶意逾期还款,卖方不要直接拒绝过户,可在履行过户义务后,单独起诉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银行也可依法行使抵押权,通过正规途径维权。
写在最后,不要搞混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解押,只需通知抵押权人(民法典406条) 🔍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民法典551条) |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买卖 #带押过户 #民法典普法 #借名买房
律刃棱镜,拆案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