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时被说“送固定车位”,入住后却变成公共区域先到先停,这事不能只盯着中介一句话吵,关键要分清:它到底是规划内车位,还是占用共有道路、场地划出来的临停车位。
《民法典》第275条把边界说得很清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形成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以你可以先要求对方说明车位来源,而不是直接要求物业“补一个固定位置”。
如果是规划车位,承诺里又写明了车位编号、位置图、产权或使用权来源,那重点就转到卖方能不能交付,合同、补充协议、居间合同里写得越具体,后面主张违约责任越有抓手。
如果查下来只是楼下公共路面、绿化边角、楼栋前空地划线,那性质就不一样了,上海规则明确,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之外区域设置的停车位,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人,苏州也区分得很细:规划车位可出售、附赠、出租;公共、共用车位原则上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出租,经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先到先停。
对号入座,别靠感觉。
你要查三样东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里有没有“固定车位”“车位编号”;中介房源页、聊天记录、带看说明里有没有明确承诺;物业或业委会公示的停车管理制度、平面图里,这块地方是不是共有临停车位。
最容易搞混的是:“以前某户一直停在那里”,不等于这个位置能被卖给你,长期习惯使用,和合法专属处分,是两回事。
责任对象也要找准,承诺写进合同的,优先找卖方;主要是中介宣传的,就看挂牌页面、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能不能证明其信息不实或未尽审慎义务,若车位本身属于不能专属处分的共有区域,更现实的方向通常不是逼物业指定车位,而是向卖方或中介主张价差、部分对价返还或违约责任。
证据越早固定,话才说得硬,只剩一句“当时口头说过”,处理难度会明显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