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现代家庭财产观念日益多元,不少夫妻会选择通过书面协议,将共有的房产约定为“按份共有”,例如约定一方占70%,另一方占30%。那么,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更重要的是,当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面临执行时,另一方能否凭此协议,主张自己名下的份额不属于被执行财产,从而“对抗”债权人呢?本文,李律师将为您深入解析。
一、对内有效:夫妻财产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在双方内部是确定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只要夫妻双方自愿、平等地签订了书面的按份共有协议,该协议在夫妻之间就是一份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遵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反悔。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协议将成为确定双方份额的重要依据。
二、对外效力:关键在于“登记”与“第三人是否知情”
然而,协议在夫妻内部有效,并不意味着它能自动产生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效力。房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归属的认定遵循公示公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这意味着:
1.如果房产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那么从物权公示的角度看,该房产属于登记方个人所有。即使存在内部按份共有协议,对于不知情的善意债权人而言,其有理由相信该房产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并据此主张权利。此时,夫妻内部的约定很难对抗该债权人。
2.如果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而未明确记载为“按份共有”及各方的具体份额,那么对外部债权人而言,该房产在法律上依然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内部的份额约定,因未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公示,同样无法对抗善意的债权人。
3.如果房产已明确登记为“按份共有”并载明份额,则物权的状态已向社会公开。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应当知晓该房产并非债务人单独所有。此时,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其债权人原则上只能针对债务人在该房产中所享有的份额主张权利。
三、执行阶段:债权人可申请查封,共有人可提起析产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当夫妻一方成为被执行人时,债权人(申请执行人)通常会申请法院查封登记在其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此时,作为未负债一方的配偶(即共有人),若主张自己对房产享有确定的份额,并非简单的提出异议即可。法律赋予了共有人相应的救济途径:其可以主动提起析产诉讼,通过法院判决明确房产的份额归属;或者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在析产诉讼期间,法院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待份额明确后,法院仅能对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部分进行处置。
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夫妻在婚姻期间约定房产按份共有,对内有效,对外则效力有限。其能否对抗债权人,核心在于该约定是否通过不动产登记的方式完成了物权公示。
仅有一纸内部协议:风险极高。几乎无法对抗不知情的善意债权人,房产可能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登记方个人财产整体处置。
已完成按份共有登记:法律保障性强。能有效阻却债权人对非债务人配偶份额的执行,但债务人自身份额部分仍面临风险。
因此,对于有意进行此类财产安排的夫妻,最稳妥的做法是:签订书面协议后,务必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房产的共有方式由“共同共有”变更登记为“按份共有”,并明确记载各自的比例。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固化双方的权利,在面临外部债务风险时,为未负债一方的财产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律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