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夫妻共同财产 #以案说法
| 现实中不少房主卖房后反悔,都喜欢用同一个理由: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我一个人签字,合同无效。这个理由真的能站住脚吗?今天结合真实法院判例,彻底讲清楚 |
案件回顾:
2016年12月,马某通过中介,和房主吴某签订了正规《房屋买卖合同》,买下吴某名下齐誉花园401室,房屋总价155万元。
合同条款约定得十分清晰:
✅签约当天马某支付5万元定金,剩余150万元房款在过户当天一次性付清; ✅双方需在2017年5月1日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同时明确了违约责任,任意一方逾期办理手续,每日按总房价的0.01%支付违约金,逾期超10天属于根本违约,守约方可追责。 |
签约时,吴某当场出示了房产证原件,证件上明确登记,吴某是房屋唯一产权人、单独所有。马某全程正规交易,尽到了购房者的核实义务。
忽生变故,签完合同房主临时反悔
可万万没想到,合同刚签完一周,吴某突然单方面提出不卖房了。
吴某给出的理由十分“套路”:卖房的事被家人知道后遭到强烈反对,这套房是家庭唯一住房,而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坚决不同意出售,自己无权单独处置,所以没妻子签字的买卖合同,直接无效。
马某自然无法接受这个说辞,自己全程合规履约,对方随口反悔就让自己白白错失购房机会、承担时间成本,于理于法都说不通。在多次协商无果后,马某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继续履行合同、配合过户,并承担逾期违约的责任。
🎯争议焦点
这起案件也是二手房交易的典型纠纷,核心争议就三个,也是很多购房者最关心的问题。
1.共有产权人妻子未签字,购房合同到底有效吗?
法院判定合同效力,核心看购房者是否善意无过错。本案中,房产证明确登记为吴某单独所有,没有标注共有信息。马某作为普通购房者,只能以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公示信息为准,没有义务、也没有权限去核查房主的婚姻状况、夫妻内部财产约定。
马某通过正规中介签约,房价符合市场行情,不存在恶意串通、低价购入的情况,属于典型的善意购房人。因此,即便房屋实质是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单方签约属于无权处分,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2.房主能以配偶不同意为由解除合同吗?
答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一方不同意处分房屋的内部矛盾,属于家庭内部纠纷,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购房者。
简单来说,房主夫妻内部有没有协商一致、有没有争议,和购房者无关。购房者基于政府公示的房产证信息完成交易,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保护。如果任由房主以配偶不同意为由随意毁约,二手房交易市场将毫无秩序,购房者的权益也无从保障。
3.购房者能否要求继续履约并追责违约金?
可以。本案中马某全程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还主动按照法院要求,将全部房款转入法院账户代为保管,充分展现了履约诚意,同时马某符合当地购房限购政策,具备完整的购房资格,案涉房屋也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无法交易的障碍,完全具备继续过户的条件。
反观吴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恶意拖延交易,已经构成违约,必须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综合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1、 马某与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需继续履行;
2、 吴某需限期配合马某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
3、 吴某需按总房价155万元的0.01%/日,向马某支付违约金,直至房屋完成过户为止。
��律师提示二手房交易常识
这起判例给所有二手房购房者敲响了警钟,也理清了大众的法律误区,建议收藏备用:
📌1.房产证公示信息,是购房者的最高判断依据
只要房产登记在一方单独名下,无共有标注,普通购房者签约正常市场价付款,就属于善意交易,无需为房主的夫妻内部纠纷买单。
📌2. “配偶不同意”不能成为毁约借口
夫妻内部财产争议、意见分歧,属于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的合法交易,房主以此为由拒绝履约,百分百构成违约。
📌3. 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金,守约方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手房交易中,只要购房者无过错、有购房资格、能正常履约,法院大多会支持继续过户,并判决违约方承担逾期违约金。
律刃棱镜,以案说法
【房产地产-18】离婚私下分房,能否对抗善意购房者?|真实案例